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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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於違約的,下面是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1

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則是什麼

1、完全賠償原則

所謂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換言之,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且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的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合同法》中所稱的完全賠償是指對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財產損失予以賠償,同時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2、合理預見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之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的範圍限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規定來看,《合同法》採取了合理預見原則。所謂合理預見原則,又稱之謂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預見的主體爲違約方;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

(2)預見的時間爲合同訂立之時;

(3)預見的內容爲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4)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與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

減輕損害原則,也稱之爲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以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損害部分。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也將減輕損害作爲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119條明確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又稱之爲損益同銷。它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即違約方僅就其差額部分進行賠償。堅持這一原則,更能體現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有利於平衡當事人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

損益相抵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和所獲得的利益是基於對方違約行爲而發生,即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

因此,損益相抵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淨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規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2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約定賠償,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

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般法定賠償,指依法律的一般規定而定的損害賠償。

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特別法定賠償,指由法律基於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典型的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賠償,即我國法上的懲罰性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 第2張

違約損害賠償,可區分爲遲延賠償和填補賠償。前者產生於履行遲延場合,是與本來的給付一併請求的損害賠償,這種遲延賠償被解釋爲本來給付的擴張。填補賠償以履行不能場合產生的損害賠償爲典型,是代替本來給付的損害賠償。亦即,在履行遲延這樣的違約場合,對履行請求權附加上了賠償請求權;在履行不能這樣的確定的違約場合,賦予填補賠償請求權以替代本來的履行請求權。

由於債務不履行(違約)的損害賠償系轉換的損害賠償之債,通常認爲它與原來的債權或履行請求權具有同一性。具體說來,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爲本來債權的擴張(遲延賠償場合)或者內容的變更(填補賠償場合),與本來的債權具有同一性。

履行請求權與各種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同一性,是指在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以及時效期間等方面在法上作同一的對待,其實益在於:附屬於履行請求權的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同樣及於損害賠償請求權。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3

一、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適用規則

首先,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應當注意: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爲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違約損害賠償適用規則 第3張

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爲參照標準的。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

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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