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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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或者是工作中,其實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們都可以採用法律手段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以下了解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
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1
(1)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於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這裏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着”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①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③一定的現實性。儘管可得利益並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並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預見原則。完全賠償原則是對非違約方的有力保護,但從民法的基本原則出發,應將這種損害賠償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就是合理預見原則,又叫可預見性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
②預見的時間是合同訂立時;
③預見的內容是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範圍;
④判斷違約方能否預見的標準採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即通常以同類型的社會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爲標準。
(3)減輕損害原則。也叫採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受害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爲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並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輕損害原則的構成要件是:
①損害的發生由違約方所致,受害人對此沒有過錯;
②受害人未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害擴大;
③受害人的不當行爲造成損害擴大。
(4)損益相抵原則。又叫損益同銷,是指受害人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原因而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範圍。這是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重要規則。根據這一規則,違約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損害,又使受害人獲得了利益時,法院應責令違約方賠償受害人全部損害與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額,這是淨損失、真實損失,但並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沒有規定損益相抵原則,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應承認此原則。具體地說,違約損害賠償地目的是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並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於同一違約行爲既遭受損失,又獲得利益,如不將利益予以扣除,就等於讓受害人因違約行爲而受益,這是違反違約損害賠償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須採取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違約損害賠償之債已經成立。這是前提條件。即只有構成違約損害賠償之債時,纔有必要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而損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損害賠償範圍的因素。
②違約行爲造成了損害和收益。即損害和收益是同一違約行爲的不同結果。
(5)責任相抵原則。是指按照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確定責任範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責任相抵原則。同時應明確,在我國民法典理論上,責任相抵是一種形象的說法,不是指當事人的責任抵銷,是在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基礎上確定賠償責任。
責任相抵原則的構成要件:
①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即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行爲。這是客觀要件,只要客觀上具有違約行爲,而不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②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其各自承擔與其違約行爲相對應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2
合同違約金怎麼算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爲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爲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諮詢: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律師解答: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 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 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 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就如1997年版《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一條所稱的“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中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等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如未作約定,則依照《房地產轉讓辦法》:
(1)因房地產預(出)售人的過錯,未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房地產的,預(出)售人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爲已經收取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2)因購房人的過錯,末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轉讓價款的,購房人向房地產預(出)售人支付的違約金爲逾期支付的轉讓價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所得利息的兩倍。
違約賠償範圍和原則3
何爲預約與本約?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及其與本約合同的區分標準
一、預約與本約的定義:
(1)預約(又稱“預約合同”),即“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
(2)本約(又稱“本合同”、“本約合同”),即“實現預約所訂立的契約”。
預約合同最本質的內涵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達成合意,即可構成預約合同。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性質:
(1)預約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具有獨立的締約過程,同時與本合同緊密相聯。
(2)是諾成合同(即“不要物合同”)。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爲成立要件的合同。
三、關於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既然預約合同屬於獨立的合同,原則上關於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也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第8章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
(1)因一方違約,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非違約方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2)違約金責任;
(3)定金責任;
(4)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具有國家強制性,不是單純的合同義務的履行。
(5)賠償損失;
(6)等等。
四、關於預約合同中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之例外規定:
根據《民法典》580條之規定,存在三種違約方可以拒絕繼續履行的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五、關於預約合同違約方損害賠償的範圍,理論中大致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1)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範圍大致相當於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範圍,即相當於賠償本約合同的信賴利益。
觀點(2)預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以本約合同的履行利益爲參照,通過減輕損害、損益相抵等規則予以限縮,結果肯定要小於本約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範圍。
觀點(3)相對於本約而言,違反預約合同的行爲既是預約合同的違約行爲,也可視爲本約合同的締約過失行爲。此時發生本約合同締約過失責任和預約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不管採用哪種方式計算,損害賠償結果應當是一致的,並且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爲限。
關於預約合同的繼續履行及損害賠償的範圍,《民法典》580原則性規定:違約方應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爲實踐留下足夠的靈活性和裁量空間。
六、區分預約和本約的標準:
區分預約和本約以意思表示爲準——即以當事人之間有無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爲標準。
七、預約合同與本約合同的區別:
(1)合同標的不同。預約合同的標的和合同目的是不變的,即訂立本約爲合同標的;而本合同的標的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合同內容的不同。預約合同內容有較高性和概括性,對權利和義務只是一個大致的、粗略的約定,並不具體明確,並不包含本約的主要內容和必要條款。本約所約定的更爲確定、全面,涵蓋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
(3)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預約合同是爲了確保未來能夠訂立本約;而本合同則是爲了確保權利和義務能夠實現。
預約與本約間關係密切,當事人約定爲本約亦或是預約,理論上雖易分,但實際中往往不易判斷,應從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和合同目的多方面來認定。
法條參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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