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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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合同是具備一定法律效力的,簽署合同我們才能鬆一口氣,而合同裏面有着違約金與合同賠償金的規定,下面爲大家分享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1
一、主張合同違約與損害賠償的區別
1、損害賠償與實際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顯然,從立法角度已經對這兩種救濟方式進行區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在個案糾紛中,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更能夠幫助守約方實現合目的且不用爲主張因違約行爲而產生的實際損失進行舉證,更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合同利益。當然,某些情況下要求實際履行已經不能對守約方進行有效救濟。
例如買賣合同中的遲延交付行爲,在生產型企業的原材料採購過程中,如果出現因違約方原因遲延交貨的情形就很有可能導致生產經營的停頓,即使繼續履行合同但已經產生了經濟損失。那麼,在實際損失能夠合理證明的情況下選擇違約損害賠償就可以有效地維護守約方利益,直接採用放棄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而採取損害賠償來彌補損失。
2、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後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並無必要聯繫。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並用。但在兩者並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爲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3、損害賠償與採取補救措施
在不適應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採取一定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同樣以買賣合同爲例,當事人A以二次銷售爲目的向生產商B進行採購,如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就可以要求B及時修復並承擔由此所產生的合理費用。
但如果實際購買者C發現標的物存在瑕疵並無且法修復,從而以無法實現使用目的爲由要求A退貨並承擔違約金的情況下,A顯然因爲B銷售瑕疵產品的違約行爲產生了違約損失,當然有權主張B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
4、損害賠償與解除合同
有效的解除合同行爲將給各方當事人帶來終止合同效力,消滅合同關係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可依本條規定,以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作爲選擇救濟方式的時間節點。若已經履行,則即使違約方採取恢復原狀或其他補救措施等方法,當事人仍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
二、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能否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需要分情況來看:
(一)兩者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小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例如,甲和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爲1萬元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後,甲又將標的物出讓給丙。甲的違約行爲給乙造成了7萬元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萬元違約金,同時還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6萬元。
(二)兩者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約定的違約金大於或等於實際經濟損失,守約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
還是以甲、乙的交易爲例。假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9萬元,甲的違約給乙造成7萬元的損失,則乙只能要求甲支付違約金9萬元而不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7萬元。
因此,交易中,違約金不能約定過低,應適當高於一方違約可能產生的經濟損失,但也不能太高,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即爲太高。
三、合同違約金如何約定才合法
約定違約金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金及是約定具體違約金額還是約定違約計算方法法律原則上不加以禁止。但爲穩定社會秩序,防範金融風險,違約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限制。
因此,確定違約金時,既要權衡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體現懲罰性質,又要通盤考慮違約所造成損失彰顯賠償功能。故通說認爲,我國違約金兼有賠償性和懲罰性的雙重屬性,賠償性體現了違約金的基本功能,懲罰性體現了違約金的特殊功能。
由於約定違約金具備雙重功能,故在具體案件中確定約定金時,應嚴格依照《民法典》規定處理,即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針對何爲“過分高於”,《民法典》規定以30%爲臨界點,即約定違約金不得超過造成損失的30%。
由於最高院設定了違約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時,違約方通常均會抗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然而,由於案件類型各異且違約造成的損失在大多數案件中不直觀無法評估,故在確定違約金時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2
所謂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所謂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二者的區別如下:
(一)成立要件不同。違約金責任以法定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爲根據,只要存在違約行爲,無論該違約行爲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違約金。而損害賠償責任不僅要有違約行爲存在,而且還須有另外一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事實。
(二)責任數額的確定不同。違約金責任數額的確定具有某種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自由議定,其數額多少並不以實際損失爲限。
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賠償性違約金,且約定的數額低於或過分高於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賠償責任的數額,通常是以損失大小爲根據的,並且只能在違約以後確定,其數額多少必須與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相當。
(三)存在範圍不同。只有法律規定了強制性違約金責任或當事人在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責任才能得到適用;否則,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而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見,違約金責任的適用範圍,比損害賠償責任狹窄得多。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區別3
一、損害賠償的概念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於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爲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範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二、違約金概念
所謂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
三、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有什麼區別
(一)成立要件不同,違約金責任以法定或約定的違約金條款爲根據,只要存在違約行爲,無論該違約行爲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對方當事人都可以主張違約金,而損害賠償責任不僅要有違約行爲存在,而且還須有另外一方當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事實。
(二)責任數額的確定不同,違約金責任數額的確定具有某種任意性,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自由議定,其數額多少並不以實際損失爲限,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是賠償性違約金。
且約定的數額低於或過分高於違約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而賠償責任的數額,通常是以損失大小爲根據的,並且只能在違約以後確定,其數額多少必須與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相當。
(三)存在範圍不同,只有法律規定了強制性違約金責任或當事人在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時,違約金責任才能得到適用。否則,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而只能主張損害賠償。可見,違約金責任的適用範圍,比損害賠償責任狹窄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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