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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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層面的時候是學會了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這說明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1
判令承擔懲罰性違約金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張X經營某汽車零配件項目,多年來效益一直不錯。因張X稱其將去國外定居,其所有並運營的汽車零配件項目預轉讓,其也特別承諾轉讓後絕不再經營該項目。鑑於此背景,2015年12月28日,張X與陳XX就該項目的轉讓簽訂了《項目轉讓協議》。
協議約定,陳XX向張X支付轉讓金XXXX萬元,張X特別承諾“自己及親朋好友不得參與與從事與此相關產品項目的生產,否則將處此項目總額的雙倍處罰”。陳XX按約履行了轉讓金的支付義務,被告張X也將其此前註冊的保定市xxx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轉讓給陳XX經營使用。
2018年初,陳XX發現其接手經營的產品,在各地銷售市場受到某廠生產的同類產品的強烈衝擊。經查,系張X幕後指使他人所爲,併成立了新的公司、上了先進的進口設備等。
二、訴訟請求:
陳XX爲制止張X的惡意違約行爲,挽回自己的市場經濟損失,經多方諮詢律師後,依法提起了訴訟。具體訴請事項爲:
1、判令被告停止參與、從事汽車頂棚及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XXX萬元;
3、訴訟費、保全費及其它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三、爭議焦點及法律應對策略
(一)如何確定張X的違約行爲。
經深入調查研究發現:
1、2018年1月5日,保定XXXX製造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持股股東爲樑X等人,但樑X爲張X配偶的兄長。
2、2018年2月18日,被告樑XX通過微信朋友圈形式,公開招聘機械工人;
3、2018年4月23日,被告張X的微信公衆號名稱爲“XXX製造有限公司”,並在2018年4月20日的朋友圈中公開宣傳“XX全系原車頂棚”、“全部機器人切割”等產品銷售信息,並向客戶表示“可以送貨”等;
4、2018年3月29日,被告張X簽署的差旅費報銷單充分顯示,被告張X等去北京走訪客戶產生的差旅費,是由被告張X以“主管領導”的身份簽字批准報銷的;2018年4月7日,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同時還是股東、執行董事)去往石家莊發改委的差旅費,由被告張X簽字批准報銷;(原告掌握了該部分證據的原件)
5、2018年5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在中國XX產業基地內的生產車間,發現被告在1000餘平方米的廠房內,採用先進的機器人設備高速生產汽車頂棚,廠房內庫存及裝車待發的汽車頂棚堆積如山,並且樑XX在現場控制公司運營。(原告提供了清楚視頻證據)
綜上,根據提取到的上述證據,原告對被告的違約行爲予以清楚認定。
(二)如何確定被告的懲罰性違約賠償責任。
雙方簽署的項目轉讓合同約定,陳XX向張X支付轉讓金XXXX萬元,張X特別承諾“自己及親朋好友不得參與與從事與此相關產品項目的生產,否則將處此項目總額的雙倍處罰”。
由此可見,該約定是爲了保障項目轉讓合同的後續履行,該協議簽署的關鍵前提基礎,因此應依法認定爲懲罰性違約金,判令被告承擔雙倍違約金的支付責任。
四、判決結果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雙倍轉讓費的懲罰性違約賠償責任。該案,爲原告爭取到了巨大合法權益。
五、律師說法
1、深刻分析合同違約等相關法律規定、判例以及法理基礎,以最大限度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高度重視案件進行中的證據蒐集工作,充分有效的證據,是判決勝訴的前提。
在此,請大家一定要合規經營、誠實守信。
“專業的事情由專業的人去”→“專業的案件由專業的律師去辦”。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2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並用,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14條規定,違約金是以受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爲基礎,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兩者並不衝突。下面根據案例“劉軒等與鄒濛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分析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案例
上訴人吳增欣、劉軒因與被上訴人鄒濛濛及第三人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信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616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法院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屬於格式條款,且約定過高,原審法院判決的違約金過高應予以減免。被上訴人支付了定金8萬元,卻要求上訴人賠償違約金55萬元、房屋差價損失40萬元、中介費損失72875元,違背法律原則性規定,有違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
本案的焦點問題
1、吳增欣、劉軒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中是否包含了對鄒濛濛實際損失的賠償;
3、吳增欣、劉軒支付違約金的同時是否還應賠償鄒濛濛的損失。
吳增欣、劉軒本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解除抵押、辦理過戶等合同義務,但吳增欣、劉軒先在談話中拒絕履行,後又將房屋再次抵押給案外人,致使涉訴房屋無法辦理過戶,導致鄒濛濛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其行爲構成根本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吳增欣、劉軒亦同意解除合同,故關於鄒濛濛主張的解除其與吳增欣、劉軒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買賣定金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因吳增欣、劉軒根本違約致使鄒濛濛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房屋差價等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爲
一、吳增欣、劉軒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鄒濛濛與吳增欣、劉軒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賣方最遲應於2016年9月30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
吳增欣、劉軒雖於2016年9月28日辦理了涉訴房屋的北京銀行的抵押權解除手續,但未告知鄒濛濛和[鏈]家公司,並於解除銀行抵押的次日2016年9月29日將涉訴房屋抵押給案外人吳某1,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吳增欣、劉軒以實際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根本違約,鄒濛濛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吳增欣、劉軒承擔違約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中是否包含了對鄒濛濛實際損失的賠償。
違約金以彌補損失爲主要功能,兼具一定的懲罰性功能。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鄒濛濛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故吳增欣、劉軒需向鄒濛濛支付的55萬元違約金中已經包含了一部分實際損失的賠償。
三、吳增欣、劉軒支付違約金的同時是否還應賠償鄒濛濛的損失。
違約金能否與賠償損失一併適用,我國《合同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賠償損失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只要合同一方實施了違約行爲,守約方就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要點解析
違約金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各自獨立,其中一個請求權發生效力時,並不排斥另一個請求權的效力。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一旦違約,債權人不僅可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而且還可要求繼續履行債務與賠償損失。如果是補償性違約金,在預期利益和可得利益範圍內可以與賠償損失並用。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案例3
一、違約金是賠償性還是懲罰性?
(一)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
(二)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三)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
二、違約金的分類有什麼
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二)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於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爲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看來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後,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三、違約金應該如何讓交稅呢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的範疇,需要繳納增值稅。具體實務中,操作起來就比較複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合同未履行,一方因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未實際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條款,買賣雙方,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雙方之間既沒有銷售貨物也沒有發生應稅服務,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收取的違約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由於購買方未能如約履行相應的義務而支付的違約金,銷售方收到違約金是與銷售活動相關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三)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或則延期交貨等原因而支付給購買方的違約金,購買方不需繳納增值稅。因爲購買方作爲貨物或則服務的接收方,並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爲(注意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一方纔是經營行爲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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