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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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很多人分不清違約金的種類,違約金分類很多種,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以下分享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1
一、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1、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的關係
(1)損害賠償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2)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據上述條款的規定表明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是以造成的實際損失爲參考標準的,違約金屬於對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故針對同一違約事實是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損害賠償金與定金的適用關係
(1)損害賠償金與定金可以同時適用:
(2)可見,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非基於同一原因產生。而損益相抵原則要求賠償權利人所獲利益與遭受的損失基於同一原因產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這表明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並用時不能超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二、定金和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
我與張某簽訂了一份蘿蔔買賣合同,合同里約定了我從張某那購買20萬公斤蘿蔔,貨款40萬元。當時,我交了4萬元的定金,同時我們在合同中還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就支付違約金6萬元。
後張某把本應賣給我的蘿蔔賣給了別人,而不履行我們簽訂的合同。請問,我可否要求張某雙倍返還我的4萬元定金,同時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
你不可以既要求張某雙倍返還定金,又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可見,你不能同時主張定金罰則和違約金。
但是,爲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你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的支持,你可以請求張某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要求其返還你支付的定金4萬元。
三、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
定金責任作爲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爲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爲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爲限度。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2
一、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三者之間的關係
1、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係
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這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二者不可並罰。
《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但是該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爲同時規定違約金與定金責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過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爲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可以並用。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金不可並存。違約金與法定違約金能否並存取決於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爲要件以及法律是否對違約金的干預。
原則上講,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爲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因約定的違約金與違約發生後所造成的損失極不一致而失衡時,法律有必要對違約金進行干預。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由此可見,雖然違約金之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爲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關聯密切。
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
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爲前提,兩者可以並用。
二、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定義
1、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爲擔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約定預先向對方支付的'金錢。定金是一種金錢擔保,使合同的履行與該筆金錢的得失掛鉤,從而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2、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
3、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爲原則,但以懲罰性爲例外。
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係3
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什麼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相關知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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