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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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隨着現在教育的普及程度,法律的知識層面是比較的深入人心,是越來越多的越來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還學會利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以下分享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1
一、損害賠償和懲罰性違約金可以一起要嗎?
可以一起要,懲罰性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以補償爲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懲罰是其例外的、補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無特別規定,法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爲補償性法定損害賠償金。
二、法院在衡量違約金數額時考慮哪些因素?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爲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2款規定的過‘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綜合衡量以下多種因素予以調整:
1、“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爲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基礎、最重要的標準,該因素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2、應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國《民法典》對此雖未明確,但可以認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所包含的該種因素,顯然,幾近履行完畢的合同與尚未履行的合同,違約所造成的結果有較大區別;
3、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約方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直接決定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功能的此消彼長。《民法典》分則以諸多單行法規特別規定違約責任過錯責任的場合,無疑應當將過錯作爲違約金成立的要件。
在違約金過高的場合,由於懲罰性違約金的目的在於給債務人心理上製造壓力,促使其積極改造債務,在債務不履行的場合,表現爲對過錯的懲罰,因此債務人的過錯自應成爲懲罰性違約金的要件。
損害賠償與懲罰性違約金的認定情況是不同的,對於違約金而言,是屬於一方違約的賠償,只有存在違約的行爲就可以要求違約金賠償,但涉及損害賠償還需要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不同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也是不同的,可以協商處理。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2
一、民法典違約金的懲罰性和賠償性
(一)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民法典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就違約一方應承擔的違約金金額進行約定,允許略高於實際損失(不超過實際損失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強調促進交易效率、維護嚴守契約和市場交易秩序的保護,對於違反合同的一方實行帶有懲罰性的違約金約定。
(二)違約金具有賠償性
如前所述,民法典屬於私法領域,其特點即在於合同雙方都是主體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在經過平等協商、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達成一致的契約。因而一方不具有強加給對方損失之外的負擔的正當性權源,通常以實際損失爲賠償範圍。否則由於事先約定明顯高於可預見損失範圍的違約金,對違約金承擔的一方來說承擔顯失公平的不利後果
而對於守約方而言,也有投機和利用對方違約來獲利的嫌疑。故民法典規定當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綜上,在民法典的世界裏,還是應該秉持着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和遵守合同,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適當履行合同時,守約方應當積極保留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相關證據,而不是指望事前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就能夠確保自身利益萬無一失。
在司法實踐中也傾向於根據當事人的訴求以及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來確定最終違約金的數額,而非簡單按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爲裁判依據。
二、門面押金不退,還要給違約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押金是具有定金性質的,而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所以門店的押金不退還的,不能再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三、民法典中發生的違約金屬於債務嗎
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產生債的原因之一,所以因合同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金屬於債務,違約方要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爲、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3
一、懲罰性賠償和違約金區別
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其他因債之關係所應負的一切責任,均不因之而受影響。債權人除得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而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而此類舉證,不但困難,且易產生糾紛,因而當事人爲避免上述困難及糾紛,預先約定損害賠償數額或者其計算方法,不失爲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勵債務人履行債務,另一方面,如發生違約,則其責任承擔簡單明瞭。
此種損害賠償的預定,也是一種違約金。此種違約金,如相當於履行之替代,則請求此種違約金之後,便不能夠再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我國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是什麼
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又稱示範性賠償(exa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般認爲,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 V. 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
懲罰性賠償,英文對照:Punitive Damages、Examplary Damages(示範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報復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懲罰性賠償是加重賠償的一種原則,目的是在針對被告過去故意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達到懲戒他人的目的;
如果被告的侵權行爲是基於收益大於賠償的精心算計,也可以給予懲罰性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同意給予補償性賠償,侵權人只是相當於事後通過賠償補辦手續,但沒有任何風險。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者間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爲,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於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
在18世紀,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於誹謗、[]誘]奸、惡意攻擊、誣告等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在於,當時的賠償制度難以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予以補償,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賠償受害人實際物質損失時,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失也予以物化,給予與物質損失同等的金錢賠償待遇。
可見,最初的懲罰性賠償與今天的懲罰性賠償有着明顯不同,它是在不承認對精神損失以物質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中,對精神損失的一種替代賠償,即所謂的懲罰性賠償部分是對精神損失賠償的替代。延至當今社會,懲罰性賠償從其涵義到適用範圍均發生了很大變化。
其一,現在所謂的懲罰性賠償,是在把精神損失的賠償作爲一項獨立賠償事由的前提下,將精神損失與物質損失一併計爲實際損失,並在此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加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
用公式可以表示爲:最初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替代性的懲罰賠償額(精神損失賠償額);現在的懲罰性賠償總額=實際物質損失賠償額 精神損失賠償額 懲罰賠償額。這一差別在現實中的體現之一就是美國懲罰性賠償額的鉅額增長。
其二,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得以擴張。如,通常認爲,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應適用於侵權案件,但在美國法中,這一制度被廣泛地應用於合同糾紛,在許多州甚至主要適用於合同糾紛。
三、懲罰性賠償是幾倍
懲罰性賠償有多重種類,不同的懲罰性賠償所賠付的倍數存在區別。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 148 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 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 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 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 外,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96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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