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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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民法典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被譽爲“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裏面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民權力的作用,下面是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1
1、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這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必要補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對婦女進行特殊保護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爲了改變婦女不平等歷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中國婦女遭受壓迫的歷史時間太長了,而女人又天性軟弱,自身還不能抵制各種侵權侵害行爲,所以,需要藉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
第二,是基於婦女具有不同於男性的特殊生理機能的需要。婦女承擔着人類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對婦女之特殊保護,也是推進人類發展和社-會文明之標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和男女平等的原則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補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輔相成,纔能有利於男女平等原則的真正實現。
2、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舊中國,兒童被當作父母,家長的私產,子女的權利和權益是完全漠視的、他們是沒有獨立人格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得不到保護。新中國下生長的兒童,其法律地位和權益都受到了保護,並且有詳盡的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第二十六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以及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養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等。
3、切實保護老人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爲帶有世界性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在人口構成中所佔的比重增加的問題在許多國家都存在着。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養父母,符合規定的繼父母的權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禁止家庭成員對老人的虐待和遺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第二款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第一款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2
《民法典》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怎麼說: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產期、哺乳期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對待的遭遇不少見,男女在繼承權方面不平等的現象屢屢引發熱議。《民法典》強調婦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繼承權等。
《民法典》第1041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
《民法典》第1055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禁止騷擾行爲方面
近年來,屢屢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職場等場合發生的騷擾行爲。對此,《民法典》不僅規定了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還規定單位應當防止、制止騷擾行爲。
《民法典》第1010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騷擾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債務方面
近年來,時有發生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額舉債,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沉重債務。爲了消除婦女“被負債”的恐懼,《民法典》作出如下規定: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3
一、民法典包括什麼內容
民法典的內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別是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二、公民民事權利內容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爲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爲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爲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爲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於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爲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民事權利可分爲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即義務人爲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爲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於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爲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爲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爲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係,民事權利可分爲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利爲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爲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爲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於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爲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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