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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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很多婦女的權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中國以男權爲中心,男人權威絕對凌駕於女人之上。雖然新中國成立後,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權爲中心的思想雖有削弱,但是該問題並未得到根治,下面是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
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1
一、離婚怎麼保護女性合法權益
(一)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二)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
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纔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三)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裏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2、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四)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五)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二、起訴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三、財產分割成爲離婚案件的焦點與難點
在長時間痛苦的鬥爭後,走上法庭的大多數當事人對離婚並無異議,此時雙方爭議的焦點即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時舉證難,債權、債務難以認定,是財產分割的突出問題,也使財產分割成爲離婚案件的一個焦點和難點。筆者認爲,離婚案件中,婦女財產權利未得到很好地保護,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利於離婚案件中婦女財產權的保護。
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鎮及農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導地位。“男主外,女主內”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業之外,農村婦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財產經營狀況。
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離婚訴訟中婦女主張財產權利時舉證的責任卻要由女方來承擔。當缺少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意識到爲了離婚需要蒐集證據時,男方已把有關的證據毀滅或隱藏起來,已把財產轉移了。
甚至找人作僞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來越多。因女當事人舉不出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導致的結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
(二)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離婚訴訟中婦女財產權很難得到保障。
在財產登記制度完備的國家,從納稅情況可以看出一個人的收入狀況。而在我國對公民個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稅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國家難以掌握公民確切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究竟有多少國家不知道。
這個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難以知道。這種狀況使一方隱匿、轉移財產較爲容易。當處於弱勢的女方要求分割財產時,男方轉移財產相當容易,且法院也很難認定某人的財產就是男方所轉移的夫妻財產。
(三)夫妻共有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複雜等特點,致使法官認定困難。
夫妻共同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今天房地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由於這些財產在開始投資時,往往除了自己出資外,還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員也有可能出資幫助。這樣就使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複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各持一詞,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真假難辨。
(四)婦女獲得財產補償的權利未能得到較好保護。
夫妻對家庭的貢獻不能以顯性的經濟供給、收入高低爲唯一標準,還應包括隱性的持家能力、勞務付出。婚姻法明確規定婦女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另一方作出補償。
農村婦女多以務農、照顧家裏的老人和小孩爲主,男方多以在外務工、經商爲主。儘管婚姻法規定婦女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但只是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規定補償條件和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婦女不切合實際地提出補償要求,有的不提出補償要求。而法官也因法律規定不具體而難以裁決,往往以在分割財產時予已照顧女方爲由,勸說女當事人放棄這一主張,致使農村婦女獲得財產補償的權利未能得到較好保護。
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2
離婚案家庭暴力中的婦女權益保護
一、涉及農村婦女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現實情況
從宜陽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件中隨機抽查的已經審結的60起涉及農村婦女的離婚案件中,僅有5起案件的原告是男性,其餘55起離婚案件的原告均爲女性。其中撤訴、和好的爲10件,佔離婚案件結案數的18%;判決不準離婚的1件。
佔離婚案件數的1.67%;判決解除婚姻關係5件,佔離婚案件數的8.3%;調解解除婚姻關係44件,佔離婚案件數的73.33%;在以上經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婚姻關係的49起案件中,有女方傾訴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傾向的案件有33件。
佔所有解除婚姻關係案件數的67.3%。同時也查明,該涉及男性實施家庭暴力的33起案件中除了僅有2起案件男方自認曾經打過女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認定的`之外,其他31起離婚案件中男性家庭暴力的情況均不能被依法認定。
由此可見,在當前農村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的情況下,女方普遍存在一個共同的現實問題,那就是——面對家庭暴力,女方舉證難、維權難!
二、分析農村婦女離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舉證難的原因
1、廣大農村婦女深受舊的傳統思想影響而沒有積極去保留證據。俗話說,“家醜不可外揚”。大部分受害的農村婦女在婚姻關係尚未惡化到離婚的邊緣時,對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會去大肆張揚,更不會向居委會以及基層派出所等反映。
以至於離婚案件訴至法院後,需要舉證證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爲時,因時過境遷而無法舉證或者難以舉證。在離婚訴訟中,大多數女性先前在受到丈夫施暴時沒想要離婚。
缺乏防範意識,當走到離婚時就拿不出證據。雖然一些婦女拿出自己被認定爲輕傷或者重傷的法醫鑑定,但卻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是男方暴力所致,這種情況下,法院也無法認定爲家庭暴力。
2、相關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不注意積極介入和維護農村婦女的人身權益。許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農村婦女雖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基層公安部門提出請求後,由於大家都認爲這是家庭矛盾,不宜介入深入處理。
往往只是口頭予以批評了事,卻未以書面材料的形式將家庭暴力的事實予以固定下來,或者是重視不夠,僅簡單登記一下,未作進一步調查,以至於家庭暴力的事實不能被細緻而深入的調查和記錄,最終導致其在離婚案件中無法被人民法院所採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證難。“清官難斷家務事”。有些家庭暴力的產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過錯,受害者被毆打後,自己不願也不敢向有關部門反映。有些人親眼見到家庭暴力。
但受其它因素影響而不願、不敢出庭作證。尤其是在廣大農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受到家族觀念等思想的影響或者切身利益的考慮,街坊鄰居一般不會爲外來的女人作證。
離婚案件中婦女權益保護3
離婚案中婦女權益保護存在哪些障礙
一、離婚過錯舉證難,女性索賠無保障
案件審理中發現,離婚時許多女性都陳述其配偶曾有過婚外情,但若沒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她們還是願意原諒她們的丈夫而維繫家庭。真正以配偶與她人同居而提出離婚的女性,往往是其配偶常年與她人在外同居,完全置家庭、
兒女於不顧才被迫以此理由提出離婚。可見女性對於配偶與她人同居現象的容忍限度是相當大的。所以發生此種情況時她們也不會刻意的去搜集和留存相關證據。當然女性當事人對此的舉證問題也存在客觀原因的影響。
因爲婚姻關係或者與此相關的同居關係往往是具有隱祕性的,無過錯的女性一方要想獲取證據相當困難,而且還存在着證據合法性的問題,甚至還要冒着侵犯她人隱私權的風險。曾經就出現過第三者狀告合法妻子侵犯其隱私權的訴訟,帶出了法律在社會道德面前的尷尬和難題。
所以當法官們欣喜於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現象有了明確的懲罰措施的規定,慶幸可以藉此對離婚中無過錯女性給予更有力的保護時,實體案件的審理中女性舉證難問題卻給他們澆了一盆冷水。面對女性當事人委屈和心酸的淚水。
傾聽她們獨守空閨、日日盼郎歸的無奈,感受她們獨立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艱辛,憐憫之情亦難免,但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的情況下,法官們亦感有心無力。這也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難以真正實現其本應有的作用和價值。
二、家庭暴力的無聲忍耐,離婚時的血淚控訴
離婚案件中,婦女控訴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不在少數。這些女性往往是長期經受這樣的家庭暴力的摧殘,忍受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但直到突破她們所能忍耐的極至時她們纔想到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她們在法庭上歷數她們慘痛的經歷,以自己身上的斑斑傷痕和照片向我們控訴施暴者的罪惡的時候,法官哀其不幸的同時,卻也怒其不爭。這些受虐女性出於各種考慮,或是感情上還相信她們曾深愛的丈夫會改過。
或是礙於面子抑或是懼怕遭受更嚴重的毒打不願聲張等等,所以她們往往都是默默承受着長期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摺磨,卻還死守着已如煉獄般的家庭生活。
而且往往由於她們缺乏法律常識,在受到家庭暴力後不去報案,也不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這樣多年後提起離婚訴訟時,一旦對方否認有暴力行爲,往往已經無據可查。
三、財產分割存在着對婦女的隱性-侵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在訴訟中,財產分割所出現的侵權,主要反映在共同財產認定不準,以及生效的判決執行不了。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男方在外的隱性收入真實狀況,很難爲女性一方所掌握。一旦離婚,在財產上婦女容易處在不利的地位。有的男方明明經商、
承包賺了錢,但卻謊稱虧了本,負了債,而且在法庭上出具所謂的證明材料。有些人除本職工作外,額外收入豐厚,但卻一口否認。而從訴訟法的舉證原則來講,誰主張,誰舉證,但多數婦女對於共同生活期間對財產不很關注。
往往因爲舉不出更有力的反駁證據,只好是啞巴吃黃連。毫無疑問,如果法庭對雙方共同財產狀況難以查清,或者只憑當事人的證言證詞,其調解和判決的財產歸屬,肯定會發生天平傾斜。
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離婚女性,是在離婚多年後,方知曉對方離婚時獨佔了鉅額財產,但要想挽回這一損失卻已經不可能。將錯就錯也就成了一種無可奈何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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