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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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衆所周知,我們國家對於婚姻出臺了婚姻法,主要也是爲了保護我們公民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那麼如果正在辦理離婚,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有些什麼呢?

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1

我國對於離婚婦女有很多的相關規定保護她們的合法權益。例如,無過錯賠償,家暴的保護等等。

如果對方對您實施家庭暴力,您可以向您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進行反映、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警後需要及時出警,制止家暴,對於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會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

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男方是因爲婚內有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過錯行爲,女方沒有過錯的,可以在訴訟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2

一、離婚怎麼保護女性合法權益

(一)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二)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

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纔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三)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裏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 第2張

2、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

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四)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五)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

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財產分割成爲離婚案件的焦點與難點

在長時間痛苦的鬥爭後,走上法庭的大多數當事人對離婚並無異議,此時雙方爭議的焦點即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財產分割時舉證難,債權、債務難以認定,是財產分割的突出問題,也使財產分割成爲離婚案件的一個焦點和難點。

筆者認爲,離婚案件中,婦女財產權利未得到很好地保護,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利於離婚案件中婦女財產權的保護。

離婚時分割財產就像捉迷藏,男方藏,女方找。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鎮及農村的家庭中仍占主導地位。“男主外,女主內”家庭中,女方几乎都在丈夫的事業之外,農村婦女根本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財產經營狀況。

家庭共有財產在離婚前由男方掌握,而在離婚訴訟中婦女主張財產權利時舉證的責任卻要由女方來承擔。

當缺少財產保護意識的婦女意識到爲了離婚需要蒐集證據時,男方已把有關的證據毀滅或隱藏起來,已把財產轉移了。

甚至找人作僞證,寫假借條,致使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財產沒多少,“共同債務”倒是越來越多。因女當事人舉不出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導致的結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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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完善,致使離婚訴訟中婦女財產權很難得到保障。

在財產登記制度完備的國家,從納稅情況可以看出一個人的收入狀況。而在我國對公民個人所得、自有公司盈利等的稅收管理制度不健全,國家難以掌握公民確切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究竟有多少國家不知道,這個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也難以知道。

這種狀況使一方隱匿、轉移財產較爲容易。當處於弱勢的女方要求分割財產時,男方轉移財產相當容易,且法院也很難認定某人的財產就是男方所轉移的夫妻財產。

(三)夫妻共有財產呈現出內容新、數額大、資金來源複雜等特點,致使法官認定困難。

夫妻共同財產從以往單純的金錢和實物,發展到今天房地產、公房使用權、個體商店經營權、知識產權等。由於這些財產在開始投資時,往往除了自己出資外,還可能向朋友借款,家庭的其他成員也有可能出資幫助。

這樣就使夫妻共同財產的資金來源複雜。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各持一詞,使得法院在認定財產的性質時真假難辨。

(四)婦女獲得財產補償的權利未能得到較好保護。

夫妻對家庭的貢獻不能以顯性的經濟供給、收入高低爲唯一標準,還應包括隱性的持家能力、勞務付出。婚姻法明確規定婦女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另一方作出補償。

農村婦女多以務農、照顧家裏的老人和小孩爲主,男方多以在外務工、經商爲主。儘管婚姻法規定婦女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但只是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規定補償條件和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婦女不切合實際地提出補償要求,有的不提出補償要求。

而法官也因法律規定不具體而難以裁決,往往以在分割財產時予已照顧女方爲由,勸說女當事人放棄這一主張,致使農村婦女獲得財產補償的權利未能得到較好保護。

離婚對家庭婦女的保護3

一、離婚對女人有法律保護嗎?

離婚對女人是有法律保護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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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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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離婚問題上法律對女性也是有特殊的保護,但只限於在一定的時期之內,如果過了這個時期,那麼男女雙方的權利是屬於平等的,但具體的也要結合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來的離婚,那麼就不會受此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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