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

本文已影響2.31W人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行爲,涉嫌道路交通秩序給予怎樣的處罰,要依據具體情節而定。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1

因爲沒趕上公交靠站,女子史某在站外要求司機開門上客,遭司機拒絕後,史某竟擋在公交車前玩起了手機近20分鐘直至乘客報警。

12月13日深夜22時32分許,公交105路在駛出車站並等候紅燈時,史某先是從車站內追出用手拍擊車門示意駕駛員開門,隨後繞至駕駛員一側與司機理論,未果後直接擋在了車輛正前方阻礙車輛前行。

隨後,史某竟然在車前“煲”起了“電話粥”,全然不顧一車乘客的指責和道路通行秩序,直至乘客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已造成該路段車輛通行受阻近20分鐘。普陀公安分局長壽路派出所民警沈嘉誠表示:“當時這名女子情緒非常激動,她覺得自己搭乘公交車是沒有自己過錯的,並且她認爲公交車要隨時隨地爲她停車 。”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

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後,史某仍向民警訴說自己的不滿。原來當晚她來到長壽路葉家宅路站準備搭乘105路,由於該車站附近正在施工,等史某發現時,該輛105路公交車已經駛離了車站。但受到路口紅燈和車道內前車阻擋,公交車停在了離車站不遠的機動車道上。

於是,史某立即跑到車邊,試圖與司機溝通上車,被司機拒絕後,史某又來到駕駛位窗邊繼續與司機糾纏。依舊被拒後,出於報復心理,史某竟頭腦一熱走到車前,阻攔公交車前行。

目前,史某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行爲被普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2

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行爲,涉嫌道路交通秩序給予怎樣的處罰,要依據具體情節而定。如果是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聚衆擾亂公共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給予刑事處罰。

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拘留

規範自由裁量權方案:

(1)初次違法,情節較輕,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的,處警告。

(2)再次違法的,視爲情節一般,處200元以下罰款。

(3)具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構成情節較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①多次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因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②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③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造成危害後果的。

承辦科室:治安大隊、巡警大隊、各派出所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 第2張

從重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幾種情形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爲。

實施上述行爲,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3

阻礙交通屬違法但不是犯罪,要看具體是怎麼阻礙的,可以構成2種行爲:

1、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爲,情節嚴重就是擾亂公共秩序罪,

2、要是有在執行公務的話就是妨礙公務行爲的違法,拘留15天,要是使用了暴力就是妨礙公務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爲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爲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呼聲高漲。爲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爲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女子因未趕上公交擋路玩手機 第3張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爲,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爲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爲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爲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爲,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爲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爲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爲行爲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衆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