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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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官方出臺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早婚、早育,無論對個人,對子女以及對社會和國家都有害無益,早婚早育的情況更可能會發生在較貧窮的社區和農村地區,下面來了解研究早婚早育的目的。
近期官方出臺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主要是爲了應對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問題,以及緩解勞動力短缺的現狀。這項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年輕人早婚早育,從而增加生育率,提高勞動力供給,並且能夠避免人口結構失衡所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
然而,這項政策可能面臨許多挑戰。首先,由於現代社會的生活節奏加快,年輕人的婚姻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他們更願意在事業和財務狀況相對穩定之後再考慮婚姻和生育。其次,年輕人在就業、購房等方面的壓力也會影響到他們的生育決策。此外,女性的教育程度提高,進入職場的.比例也不斷提高,這也會影響到她們的生育決策。
因此,要想讓這項政策取得成功,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通過政策和措施來消除年輕人生育的後顧之憂。比如,政府可以出臺更加靈活的育嬰假政策、提供更多的育嬰服務和托育服務等。同時,也需要加強對年輕人的婚姻和生育觀念教育,讓他們認識到早婚早育的重要性和優勢。
總的來說,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有其積極意義。我認爲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的成功與否,取決於政府和社會各界能否提供足夠的支持和保障,以滿足年輕人的生育需求。
如果政府能夠出臺更加靈活的育嬰假政策、提供更多的育嬰服務和托育服務等,同時加強對年輕人的婚姻和生育觀念教育,讓他們認識到早婚早育的重要性和優勢,那麼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有望取得一定的成功。
但是,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仍然面臨許多挑戰。年輕人的生活方式和婚姻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加之就業和經濟壓力等問題,他們很難立刻改變生育觀念和行爲。
因此,政府和社會各界需要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考慮到年輕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採取措施來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提高他們的生育意願和信心。
鼓勵早婚早育的政策有望取得一定的成功,但需要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並且需要在政策落實過程中注意到年輕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
早婚一般指男女未達到法定婚齡,不進行婚姻登記,而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現象;早育指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生育行爲。在中國,女性早於20歲、男性早於22歲的婚育行爲可被界定爲早婚早育。
早婚早育是高收入、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國家都存在的全球性問題,可能會受到社會文化傳統、個人教育水平和家庭經濟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缺乏避孕意識和避孕藥具,也是早育現象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早婚早育對個人身心健康、幼兒健康與發展乃至社會發展都會產生巨大影響。我國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了與早婚早育相關的內容,保障了我國公民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合法權益,避免公民被迫早婚早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正)明確提出,學校、幼兒園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預防早婚早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
主要涉及生殖過程、避孕方法、早婚早育的後果、相關法律規定、性與生殖健康權利等內容,幫助青少年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避免發生早婚早育現象。
成因
社會文化傳統
全球範圍內普遍存在性別權力不平衡的問題,早婚的女性難以與丈夫進行有效的溝通。在一些社會中,少女被視作“傳宗接代”的工具,會面臨早婚早育的壓力。在最不發達的國家,至少有39%的少女在18歲之前結婚,12%在15歲之前結婚。某些社會中,女性的受教育和就業機會有限,而婚姻和生育是她們爲數不多的選擇。
在中國,早婚早育是一種文化傳統,來自於“早辦事”(即早結婚)的`文化預期和“早生貴子”的期許。
我國的傳統文化中還有“成家立業”的社會期許,不將個人的成年作爲獨立生活的開始,而默認將結婚作爲一個人的“成年禮”。婚育意味着新家庭的成立,經營自己的新家庭就意味着子女脫離父母的幫扶。
避孕的缺乏
未接受全面性教育的兒童青少年可能缺乏從何處獲取避孕藥具以及如何選擇、使用各種避孕方法的知識,甚至對其存在一定的誤解,導致他們無法正確有效地採取避孕措施,從而容易發生非意願妊娠。
在一些地區,限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要求根據年齡或婚姻狀況提供避孕藥具,早婚的兒童青少年羣體則被排除在外。另外,部分衛生工作者也持有偏見,拒絕承認兒童青少年存在生殖健康需求,拒絕爲其提供避孕藥具。
兒童青少年還可能由於資金限制而無法獲得避孕藥具。此外,由於其年齡尚小,可能缺乏確保正確和持續使用避孕措施的意志力和自主權。這些因素都會造成早孕、早育狀況的發生。
家庭經濟
早婚早育的情況更可能會發生在較貧窮的社區和農村地區,在這些地方,早婚早育往往被視作保障沒有自主生產資源、生活在極端貧困中的女性生存的一種方式。
此外,早婚早育也有可能是家庭換取經濟利益的結果,年輕的新娘可以只准備較少的嫁妝,從而減少女方家庭支出。但這樣的選擇反而造成了貧困的循環,貧困使得早婚早育者的受教育權無法得到保障,這又導致工作與謀生技能的缺失或低下,進一步加劇了貧窮。
在少數國家中,也存在富裕家庭的早婚早育現象,在這些家庭中,早婚早育主要被看作同一社會經濟階層的家族維持財富的方式。
一、早婚早育原因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多發地主要集中在邊遠鄉鎮的農村,由於交通閉塞,文化欠缺,認知閉塞。加上婚姻管理工作相對薄弱,相關法律法規宣傳不到位等等因素也直接造成了早婚早育的情況。
(一)傳統婚育觀念和習俗的慣性作用。任何觀念和習俗都有繼承性和慣性作用。雖然解放後由於《婚姻法》的貫徹實施和提倡晚婚晚育、實行計劃生育人們的傳統婚育觀念發生了變化,但隨着改革開放人民羣衆的思想空前活躍,農村中行政方面的干預卻日益削弱,政治思想教育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也相對薄弱,使一些已被拋棄了的傳統婚育觀念和習俗又死灰復燃。
而人口和勞力多的家庭-一般地說經濟收入多、致富快,這種情形強烈地刺激着人們早婚早育以便“早養兒子早得濟”、“早結婚早成家,早生孩子早發富”、“早生貴子”、“重男輕女”。
(二)農村的家庭經營方式使一些家庭迫切需求勞力。在我國農業和多種經營業基本上仍是以手工操作的體力勞動爲主,農村全面實行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仍然是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使家庭勞動力的多少、直接關係到家庭收入的多少。
這在客觀上就要求家庭要有勞動力,而且最好是男勞動力。因此,早婚早育多育、生男孩就成爲一部分農民的強烈願望。
(三)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放鬆。1980年頒佈 《婚姻法》,對男女青年的結婚年齡從1950年的男20歲、女18歲提高到男22週歲、女20週歲,同時還明確 “鼓勵晚婚晚育”。我國所提倡的晚婚,但不少人把動員晚婚晚育與執行《婚姻法》對立起來,認爲“晚婚合理不合法”,而到了法定婚齡就登記結婚是既合理又合法。
還有人對晚婚晚育整個生育環節中控制人口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認爲“反正生一個,遲生早生都一樣”。因而,主管登記的民政部門只堅持法定婚齡,很少進行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部門也難以堅持晚婚晚育,在宣傳動員、鼓勵晚婚晚育和限制早婚早育工作方面有意無意地有所放鬆。晚婚晚育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中日漸淡漠,使人們早婚早育的心理和行爲滋長蔓延。
(四)法制觀念淡薄。不少農民雖然知道有《婚姻法》,但知之不詳,守法意識淡薄,加上幾千年來早婚早育習俗的作用,認爲“男大當婚,女大當嫁”, “結婚是個人的私事”,只要雙方願意,親戚朋友知道,至於年齡大小、登記不登記都無關緊要。
加上農村中較普遍存在着的事實婚姻未能依法處置,更使不少青年未到法定婚齡、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已形成事實婚姻,早婚私婚、早生私生的.現象日益增多。
二、早婚早育的危害
七八十年代以來,我國農村中早婚早育的現象漸趨嚴重,到目前邊遠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這種狀況還依然存在。早婚早育一是加劇了人口世代間隔縮短,影響到的人口正常控制;
二是不利於婦女和兒童的身心健康,影響人口綜合素質的提高;三是在一些偏僻的地區,早婚早育還誘發了訂“娃娃親”等陋俗。
三、存在的問題
(一)有關的法律缺乏具體規定。現行《婚姻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但相關法律法規,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登記暫行工作規範》,對於早婚早育都沒有任何處罰規定。因此基層在查處早婚早育時感到無法可依、並形成違法難究的狀況。
(二)基層工作缺乏專職人員。鄉鎮的工作事無鉅細、缺少專門負責婚姻登記的管理人員,日常的婚姻登記都基本上不能做到相對固定,連規定的登記時間都無法保證,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宣傳就基本上是空白,因此對早婚早育更無力去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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