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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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在傳統觀念中,子承父業,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是完全這樣,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
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1
2021年起,新規有變,未來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確確實實可能存在——2021年1月1日全新修訂的素有“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之稱的《民法典》正式開始實行,其中關於“繼承權”的新規有大幅變化。新規下,有兩種情況,父母可以不把房產留給子女。換言之,子女“不再繼承”父母房產。而且如果父母是依照法律法規選擇不把房產留給子女,子女如果不同意,像過去一樣去爭去鬧也是沒用的。 不僅多子女家庭要留意,獨生子女也要留意。
情況一:新規賦予了父母“自由處置”房產的權利,父母可以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子女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民法典》新規第1133 條第3 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舉個例子,老張有兩個兒子,他們都很孝順且家庭經濟實力都非常雄厚,但老張熱衷公益,一直以來他都把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捐贈給希望小學和其它公益組織。老張很早就打算,百年後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財產都捐贈給公益組織。而且他還立下了公證遺囑。對於老張這種做法,法律上是給予支援的,未來即使他的子女來爭奪遺產,也沒有用了。
情況二:《民法典》新規第1130條第4條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直白點說就是,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未盡贍養之責,父母完全可以剝奪該子女的房產、財產繼承權。哪怕是獨生子女,也不例外。新規明確規定了,子女不盡扶養義務之責,分配遺產時,父母可以不分遺產給他們。
打個比方,小王是獨生子,自小嬌生慣養,而且家裡的條件很富裕。然而他從小品行就差,長大後更是變本加厲,對於自己的父母更是經常拳腳相向。到了三四十歲還是一事無成。父母也早就放棄了這個兒子,他們二老早就盤算著百年後把名下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組織。這種情況法律上是支援的,也就是說小王即使是獨生子女,但是因為傷透了父母的心,他們未來仍然可以選擇不把房產留給小王。換言之,在小王父母百年後,小王也不能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除此之外,還存在一種情況,子女擁有繼承父母房產的權利,但卻在一定期限內無使用房子的許可權。那就是父母生前對自己的房子“設立了居住權”情況。這種情況多發生於老人和保姆之間,或者老人和常年照顧自己的親友之間。老人為了報恩,既不想辜負子女,也想給常年照顧自己的人餘生有住房保障,法律賦予他們對自己房產對指定人設定“居住權”的權利。何為居住權?簡單來說就是,房產所有人對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設定的使用房產的權利,僅限於居住,不可交易、轉租、抵押等其它用途。
以上三種情況,都是真實發生過,而且新規明確支援的。這算是新版《民法典》比較大的一次變動,和以往我們瞭解到的遺產繼承很大差異。新規下,子女真的可能“不再繼承”父母房產,不管是多生子女還是獨生子女都要留意。
除此之外,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還有其它三大非常明顯的變化,也值得我們留意:
第一、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還增設了錄音錄影、列印、口頭立遺囑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以往立遺囑的方式有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5種,其中以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最高,換言之如果老人同時立了以上5種遺囑,不管公證遺囑是否最後確立,最後都會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進行執行。
但從2021年起,公證遺囑優先權被刪除了,未來如果老人立了多種遺囑,都以最終的遺囑為準。而且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影、列印和口頭遺囑三種方式。值得一提的是,為了防止老人被脅迫,各種遺囑確立時,都要求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證明。
口頭遺囑重點說明一下,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下的口頭遺囑。同樣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危急解除,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第二、繼承人“範圍”擴大了:侄、甥也可以代位繼承了
原有的法律繼承人是指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從今年起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也可以代位繼承了。這也是今年起實施的新規的重要變化之一。需知,在以往發生過很多起,老人離世無法定繼承人,最終房產、財產收歸國有的情況。新規顯然是考慮到了這種情況,所以才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
有人可能會覺得,侄、甥並未盡絲毫贍養老人之責,為何他們也有權利來繼承老人的遺產?我們認為這正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三、女性繼承地位提高,男女繼承權平等了。
婦聯作家王春霞直言指出,新版《民法典》是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典範。《民法典》在繼承關係方面,除了規定夫妻在繼承上有平等的權利和有相互繼承遺產的繼承權外,在繼承人的範圍和法定繼承的順序上男女平等相同、父系親與母系親平等,代位繼承既適用於父系血親也適用於母系血親。
前段時間我們就看到有女網友在網上自述自己遭遇到了父母的“不公正”對待:家裡老房子拆遷,獲得了2套房產和300萬現金。由於哥哥早就移民國外了,照顧父母的重任常年落在自己身上。但即便如此,也沒有換來父母的公正對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父母把這兩套房產和260萬現金都留給了兒子。自己最終沒有落得任何財產。
對於上述該女子正遭遇的情況,可能有些人會覺得很正常,甚至會搬出傳統觀念認為家裡的資產本來就應該傳男不傳女,更何況女兒早已嫁人,是別人的兒媳婦。但不管大家如何站在傳統思維的制高點發聲都無濟於事,因為按照新規,兒子和女兒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即父母應該“一碗水端平”,2套房子和300萬現金,父母在想分割的情況下就一定要進行平等分割。事實上,按照給網友的自述,她理應比哥哥多分財產,因為她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比哥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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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觀念中,子承父業,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是完全這樣,即使是子女也可能面臨無法繼承父母房產的情況。在今年出臺的《民法典》中規定,有3種情況下,子女是無法繼承父母的房產的,子女請注意。
第一:子女有重大過失,會失去繼承權
我們知道在繼承的過程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光有子女,還有配偶和父母。所以如果子女有重大過失的話,就會失去繼承權。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以下5種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第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第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第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第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第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子女如果有以上5種行為之一的,就會喪失繼承權。但這5種行為還是有區別的,一般有第一項和第二項兩種行為的會永久喪失父母房產的繼承權。但如果是第三項到第五項行為,如果後期有悔改變相,並且得到了被繼承人的寬恕或者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把子女列為了繼承人,那麼子女在父母去世後還可以繼承父母的房產。
《民法典》中增加寬恕制度,筆者認為無論是對繼承人還是被繼承人都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果不是第一項和第二項重大過失,我們不能把他們一棒子打死,不給任何機會,也不能一成不變地看人,應該給一定的機會。而對於被繼承人來說,即使子女過去犯過錯誤,他們也希望自己老了以後能有子女陪伴,給子女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設立了居住權的房產,子女暫時無法繼承
在《民法典》中,第366條提出了設立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進行。另外對於居住權《民法典》中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子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因此可以看出如果子女繼承的房子被父母設立居住權,那麼即使子女擁有房子的產權,也不能將房子出租或者出售,直到居住權到期或者擁有居住權的人死亡,子女才能真正擁有房子的使用權。
例如老李早年喪妻,老了以後找了一位老伴搭夥過日子(沒有領證),老李去世之後,雖然把房子產權留給了子女,但也給老伴設立了居住權。遺囑中明確表示,房子產權雖然屬於子女,但老伴有權居住在房子裡面,直到老伴去世。這時這套房子就被設立居住權,子女雖然有產權,但卻不能把房子出租,也不能出售。
第三:父母留有遺囑,而且遺囑中明確表示自己的房產由子女以外的人繼承
我們知道在繼承法中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是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的繼承順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了遺囑,應該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另外在《民法典》的10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所以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把房產留給任何人,甚至國家,並不一定是子女。
同樣以老李舉例,例如老李老了需要子女照顧,但子女並不孝順,不願意照顧老李,平時老李的生活起居都是由老李找到的老伴照顧。這種情況下,老李在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去世以後把自己的房產留給老伴。這種情況下儘管老李和老伴並沒有領證,子女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子女也不能繼承老李的房產,而是應該按照老李的遺囑進行分配,房產由老李的老伴繼承。
經過上面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新規下即使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繼承父母的房產。所以不要因為自己是父母的子女就有恃無恐,認為自己一定能繼承父母的房產。作為子女該負贍養義務的時候要負贍養義務,該孝順父母的時候要孝順父母。
這些情況要注意,子女或不能繼承父母房產3
獨生子女要注意了,有2類房產無法過戶。
1、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歸屬的房子
2020年11月報道的一則訊息稱,在父母去世後,作為獨生子女的小麗被告知不能夠全部繼承300萬元的房產,這是怎麼回事呢?
其實這是因為父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把房產過戶給子女導致的,小麗的奶奶也是第一繼承人,在奶奶去世後,小麗的大伯和姑姑也能繼承。獨生子女不能繼承房子?不少人表示太扯了,所以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記得提前立遺囑和過戶。
2、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屬院
宅基地和老公房家屬院之所以不能繼承,是因為這類房子,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所以就算是獨生子女也沒辦法繼承。
2021年,《民法典》頒佈,關於繼承的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換言之,從今年起,父母的房子全部按新規繼承,房子不用再爭了。
1、處分不動產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這是什麼意思呢?給大家舉個例子。一對再婚夫妻在婚後一起買了房,因為男方出了大部分的錢,所以房子只寫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夫妻二人以及女方的女兒三人一起生活,女兒也盡到了贍養的義務。不過後來男方立遺囑宣告,要把現在居住的房子和大部分財產留給親生兒子,這樣是可行的嗎?
《民法典》實施後,女方有權拒絕。首先有一點是很明確的,房子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男方無權處理房子的全部產權,這也就解釋了“處分不動產需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另外,女方的女兒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而且其女兒也進行了贍養,所以她是有繼承權的。
2、擴大繼承人範圍,侄甥也能繼承
過去合法繼承人是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但新規明確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為代位合法繼承人。當然了,只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去世之後,侄甥才可以繼承。
在新規下,對於那些沒有盡孝、不贍養父母的子女,父母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選定繼承人,就算是子女來鬧也沒用,所以說子女也可能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3、新增兩種立遺囑的方式
新規增加了錄音遺囑和列印遺囑兩種方式,要求要有兩個及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以此來防止出現老人被脅迫的情況。
此外,在老人有疾病、重傷等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需要提醒的是,也需要兩位見證人,而且如果脫離了危險,口頭遺囑就失效了。
4、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
過去公證遺囑是有優先權的,也就是說不管父母在世立了多少份遺囑,最後都以公證遺囑執行,其實這樣的方式是有弊端的,對於那些腿腳不方便的老人來說,想修改遺囑很困難,有些老人即便是想修改也乾脆作罷。
而“繼承新規”表明,公證遺囑優先權被取消,最後執行的是最新一條有效力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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