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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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在公司中工作時,也有可能會因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被解除勞動合同了,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是勞動者提出,也可以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如果是員工提出的,那一般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讓我們來看看。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1
一、公司開除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根據情況,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2
一、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一)一般情況
第一步 用人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徵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 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 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 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 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程序可分為五個步驟:
1、用人單位的企業具備“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標準並經有權部門認定;即具備裁員的實質性條件。
2、草擬裁減人員方案。
3、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4、制定正式的裁減人員方案。
5、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用人單位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關“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已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勞動部門拒絕接受,應當取得拒絕接受的依據和文書並將拒絕接受的文書保存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一套完整考核體系,對勞動者出勤等進行考核和記錄,並確保考核記錄的完整性、連續性和客觀性,考核記錄至少應當保存2年以上,越長越好。同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流程3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程序是什麼
1、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前的環節。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前,必須經過特定的環節。其中主要有:
(一)用人單位對於因違紀、違法應予開除、除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必須針對其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經此仍然無效的,才可進行。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向本單位工會徵求意見;如果裁員,應當提前30天向本單位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還應當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報經主管機關審核或批准。依照法律規定,裁員應當事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全體職工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2、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簽訂協議環節。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對方。在裁員時,這種通知的形式為正式公佈裁員方案。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就合同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依法簽訂書面協議。
(三)用人單位在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先後順序:直接通知——郵寄通知——公告通知進行通知。只有當前一種無法通知時方可用下一種通知方式進行。
(四)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環節。
(一)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凡是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負責全部繳足。勞動者應持有的各類社會保險手冊或繳費憑證應交由個人持有。勞動者要求轉移社會保險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辦理。
(二)失業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同時還應將勞動者本人檔案轉移至地方勞動部門或勞動力交流市場。
(三)如屬裁減人員,還應提供自裁員之日起6個月內優先錄用的就業保障。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報請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原合同鑑證部門)備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環節還有:依法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對意見應認真研究;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重新處理。如因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還要依法遵循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處理等等。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程序一般分為通知、協議和解除後的處理這三個環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應該遵循確定的提前告知、與勞動者協商等程序,更要有確切的理由。否則,用人單位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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