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保護女方不願生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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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保護女方不願生育嗎,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下面就來看看新婚姻法保護女方不願生育嗎。
一、新婚姻法女方不願生育
1、沒有保障
首先本身新婚姻法上對於女性的保障縮小了,至少大部分人認爲是比較偏向男性的,那麼這時候沒有保障的婚姻女性肯定是不願意生育的。
2、責任
當然生孩子其實女性付出的確實是比男性的多,如果一旦打算生孩子從懷孕期女性所經受的身體心理的傷害是無形的,如果還得不到關愛,女性這段時間是非常奔潰的。
3、經濟
當然還有就是女性與男性現在都有自己的經濟能力,女性不再只依賴於男性,依附性的減小讓很多女人更獨立,而生育會讓女人在工作生活中放棄很多,對於事業心重的女人來說,不想要放棄自己得之不易的機會,所以會不願生育。
二、婚後女方不願意生孩子
1、害怕
首先是生孩子都是去鬼門關走一遭,這是生孩子的老話,雖然現在的醫學越來越發達,但是生孩子出現問題的女性也不在少數,所以還是有很多女人懼怕生孩子的。
2、心理
當然還有心理上的因素,不僅是害怕,生孩子大部分的女生會面臨身材走樣,工作生活的`改變,甚至於是遭到嫌棄,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所以現代女性不想要也不太願意生孩子。
3、經濟
在經濟上由於現在的小年輕花錢都比較多,自己的收入說不定剛夠甚至於不夠生活花銷,所以在經濟壓力上,因爲要孩子而讓自己的生活更窘迫,所以不論是女性還是男性都有不願意要孩子的想法。
一、老婆不願意生小孩,她侵犯了我的生育權嗎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爲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生育權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爲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最新發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婚姻法本身沒有進行修訂。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生育權糾紛由於職場競爭壓力的增大,價值觀的多元化以及對婚姻前途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願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起離婚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有人稱此解釋剝奪了男方的“生育權”,對男方很不公平。以前,不少醫院在給妻子墮胎前必須經丈夫同意,否則我們將不會給任何妻子墮胎。我們認爲男方與女方都應該有權決定孩子是否出生。但這條解釋並不能完全解釋爲剝脫了男方的“生育權”,應該說保護了女方的權益。
在《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的過程中,針對於本條的爭議比較大。一種觀點認爲,妻子未經丈夫的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則屬於侵權責任法中的額“一般侵權行爲”,或者爲民法通則裏的“違約責任”。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都是對等的,因此,男女雙方都有生育的權利。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權受到損害爲由提起賠償之訴。
理由是:妻子爲妊娠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其爲撫養子女的成長付出了較丈夫更大的犧牲,因此,生育對女性利益的影響大於男性,不顧女性意願而強制其生育早已爲現代文明所不齒。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纔會實現。
因此,《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的問題發生衝突導致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時,可判決雙方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但我們可以通過其司法解釋獲取到相關的信息內容,具體的內容如上文所介紹。生育本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在法律上對於女方的生育權雖然有所傾斜,但這並不意味着男性不享有生育權,故而因生育權發生糾紛時需要視具體情況公平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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