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合同範文合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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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承擔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對雙方的利益都是一種保障。但現實中有的單位爲了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如果未籤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要受到處罰的,除了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會視爲他們之間已經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單位對勞動者應負的義務也不會因此減少。
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一、未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籤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籤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委託合同解除權的解釋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爲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的解除權屬於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託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着重強調委託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託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託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託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託合同的解除無需徵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於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並申請郵寄行爲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託關係。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託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之後。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的利益的,在委託人做出善後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託合同的終止後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的後果。委託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託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託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託事務的處理,而委託事務的處理又正處於關鍵階段時,受託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託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託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於解除委託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託合同的後果。因委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時,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受託人應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因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詳細介紹了委託合同解除權的解釋、委託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委託合同的終止後果等內容。需要注意,單方是隨時可以終止委託合同的,只要不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委託合同終止的糾紛的相關問題,可以找我們專業的律師爲您解決。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它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對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作了原則性規定。它首先明確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接着明確了“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就特定證據提供責任的強制分配原則。那麼,要證明勞動合同的成立到底適用哪種原則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勞動合同並非唯有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勞動者也應當持有。因此,“誰掌握管理,誰舉證”的強制分配原則在這起案例中並不適用。此案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此外,《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據此,合同糾紛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負完全舉證責任,否定性主張一方不負舉證責任。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該案中用人單位應屬於作出肯定性主張的一方,勞動者應屬於作出否定性主張的一方。根據民訴證據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再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簽名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並承擔勞動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否則勞動者的仲裁請求應得到支持。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三、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爲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四、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弱勢者,所以法律給予了廣大勞動者更多的保護。如果有企業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是規定了企業要承擔比較嚴格的責任。與此同時,也希望我們勞動者朋友們能夠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友提問:
您好,律師,我由於打算去北京發展,所以想辭掉現在的工作,但我的勞動合同還未到期,我想諮詢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爲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中國合同法第56條貫徹了《民法通則》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確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後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後果
民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爲制度的基本規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的財產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後,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
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行爲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經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爲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爲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債務轉讓方:(以下稱甲方)
債務受讓方:(以下稱乙方)
債權人:(以下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信等原則,就乙方債務承擔的相關問題,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經三方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共計元(大寫:)。乙方所承擔的債務系甲方作爲丙方股東、法定代表人期間對丙方所負的全部債務,負債原因如資金週轉借款等。
第二條乙方通過審查甲方、丙方債權債務發生的相關文件,已確知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真實,並自願接受本合同第一條中甲方對丙方所負債務,接替甲方成爲丙方債務人。丙方對上述全部債權債務數額予以認可。
第三條乙方與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債權債務均與本協議無關。本協議生效後,乙方不以其與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債權債務的無效、撤銷或解除爲由,拒絕本協議的履行。
第四條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其負擔的全部債務。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本協議中已被轉讓的債務的履行。甲方退出債權債務關係。
第五條丙方對外負擔的債務也均與甲方無關,相關債務均由乙方與丙方共同努力對外清償。
第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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