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畢業生合同範文合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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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畢業生合同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用人單位
培養單位
簽訂本就業協議應遵守的條款
第一條本《就業協議書》適用於參加初次就業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研究生、本專科畢業生;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部隊以及依照中國法律覈准登記的外因公司、分支機構。
第二條簽訂本就業協議應當遵守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權利瞭解對方的實際情況,被瞭解方應當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條《就業協議書》如增加其他約定條款,約定條款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規章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聲譽及合法權益。
第五條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對就業協議的成立,有其他約定的,須在就業協議書中註明。例如:用人單位進人需要經人事主管部門覈准的,應當在協議書中約定,覈准後就業協議成立。
第六條本協議經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鑑證登記後作爲簽發報到的依據。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後、用人單位、畢業後所在學院和學校各一份。
雙方協議的主要條款
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名稱主管部門
通訊地址郵政編碼
聯繫人及電話單位性質
檔案
接收單位名稱郵政編碼
詳細地址
畢業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
學院專業政治面貌
學位類別學歷培養方式
生源地婚姻狀況
聯繫方式
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畢業生工作的地點:
第二條畢業生的工作崗位是:
第三條畢業生戶口遷入地地址:
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的勞動報酬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初次服務的期限是: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是否簽訂:合同。
本協議是否需要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覈准後成立
雙方商定按下列步驟解決爭議:
一、對本協議產生糾紛和爭議的,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向當地政府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違約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約定支付違約金的,違約金額最高不超過20xx元。違約方應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簽字蓋章後方可解除協議。:
其他約定:
畢業生意見:用人單位意見:
簽字: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簽字、蓋章:
年月日
一、勞動就業合同與大學生就業
勞動就業合同是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實現大學生勞動權利的法律形式。今天,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爲自由擇業,在這種形式下,就業勞動合同就成爲規範勞動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同時,大學生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規範化、明確化,以此來防止用人單位的不當解僱,違反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外,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就業勞動合同就是大學生用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證據。
二、目前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出現的問題
近年來,由於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法律糾紛頻繁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爲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和法律知識,因而在籤合同時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以下是筆者總結的大學生在籤合同時經常出現的幾個問題。
(一)錯誤地認爲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
經筆者調查發現,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畢業生認爲,有就業協議就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了,就業協議就是勞動合同。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就業協議是指畢業生在校時,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畢業派遣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工種勞動的依據。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
另外,它們所包含的內容也不同,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同意接受該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該畢業生,列入就業方案並納入就業情況統計,它不涉及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而勞動合同涉及到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更爲明確。因此,畢業生只有弄明白這兩個合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通過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二)越過就業協議直接籤勞動合同。
隨着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就業協議所包含的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很多畢業生就認爲不用籤就業協議而直接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專家認爲,直接籤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就業協議需要經過學校簽證,這有助於學校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畢業後,學校可以根據就業協議書把學生的檔案直接寄給用人單位的檔案保管部門,減少了週轉的時間,提高了新單位辦理手續的效率。其次,勞動合同只規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行爲,假如有一方在畢業前反悔,另一方將無法利用就業協議的一些特別政策保護自己。比如,就業協議上往往有違約金規定,違反協議者應支付違約金,而勞動合同必須根據勞動法規定訂立,對違約金的設立侷限性很大,根本無法像就業協議一樣廣泛保護。
(三)對自己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不瞭解,“就業壓力大”,是當代大學生找工作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
因此,有些大學生在被招聘單位錄用後,就急於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生怕“煮熟的鴨子又飛了”,認爲簽了勞動合同,自己的工作就會有保障,就會萬無一失。而用人單位此時往往會利用大學生這一心理,在合同上做一些手腳,企圖簽訂對企業有利的“一邊倒合同”,使合同裏的內容偏向於用人單位這一方。
(四)大學生對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條款敢怒不敢言。
大學的普及,讓很多學子走進了大學的殿堂,但同時,也讓更多的大學畢業生面臨着就業難題,而這給一些企業提供了利用廉價勞動力的機會,他們利用自己在招聘時的諸多優勢,隨意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條款”,使一些畢業生簽訂一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例如,有的規定畢業生的試用期長達12個月,有的規定畢業生不得戀愛結婚,甚至還出現了“生死合同”。而現實是,一些大學生爲了保住自己求之不易得來的工作,不得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合理的勞動合同。被社會稱之爲“天之驕子”的大學生竟不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實在是一個值得社會深思的問題。
(五)簽訂合同時出現的自身誠信問題。
這裏的誠信問題主要指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後出現的違約現象。因爲現在找工作提倡雙向選擇,自由擇業。有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同時選擇幾家單位,但最先同意接受並要求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不一定是畢業生心目中的理想單位。於是,個別畢業生爲了保底,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遇到比原單位好的企業,就毀約,另謀高就。然而,還有一部分畢業生在與單位籤協議的同時,就做好了違約的心理準備。因爲畢業生的違約,導致現在一些企業不喜歡招聘。
畢業生面臨離校,首當其衝要解決的問題便是租房,畢業生社會經驗少,簽訂租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十分謹慎。
不籤合同 水電費月月漲 傢俱有問題不負責
常州某高校大四畢業生張某今年四月初在學校附近找到一則租房信息,和房東同住每月300元,自己能住一室,每月除支付房租外,水電費和網絡費均和房東平攤。“房東說我是學生不計較那麼多,合同不用籤,房租一月一付就行。”張某說。可是最近,張某卻遇到了麻煩,他說:“最近天氣熱,房東不上班,在家開空調一開就是一天。我每天只有晚上在家,眼看着每月的水電費越來越多,這樣平攤太不划算了。由於沒簽合同,房東這樣做我也沒辦法。”
此外住在天寧區某小區的畢業生華某在前不久租的一套住宅房,租的時候傢俱一應俱全,並被承諾可正常使用沒有絲毫損毀,當時華某看房東比較忠厚便也沒有與之簽訂正規的租賃合同。可當華某入住後發現,很多家用電器都存在着這樣那樣的問題,如空調不製冷,冰箱噪音大等問題,而他要求房東修理卻被房東告知那是電器本身的問題買來就這樣,由於已經預交半年房租華某也只好忍了。
【業內分析】
簽訂合同權益纔好保障
某著名房產網站資深專家表示:“大學生租房最好是通過正規的中介公司,這樣雖然多花一點錢,但是肯保證大學生的長久利益。就算不通過中介,也需要自己同房東把合同簽好,特別是要明確違約責任,才能使居住無憂。”同時,專家提醒,與“二房東”合租的承租人需特別注意“二房東”是否具備房屋的轉租權。
【律師維權】
就算沒合同也受法律保護
成宇紅律師表示:“首先,業主與承租人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具備合同效力的。其次,就算雙方沒有簽署任何書面文件,其租賃關係也受法律保護。”他表示,事實的租賃行爲在法律上被認可,但是在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出現糾紛雙方都很難舉證。如租金標準、物業費由誰支付等敏感問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一、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公司發展及工作需要 , 聘用乙方在 (部門)從事工作( 工種 ) 。
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可調整乙方工作部門及崗位。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從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時,每週工作 40 小時。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
四、工資待遇
1、乙方試用期內月工資標準爲 (人民幣)。乙方試用期滿被甲方聘用爲正式員工後,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工資制度適當調整乙方工資。
2、甲方確定每月 日爲發薪日。
3、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權利,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 一 ) 甲方必須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二 )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一 ) 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 ,甲方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 二 ) 乙方因工緻傷殘、死亡的 , 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 三 ) 甲方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不斷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內應當做到 :
(一)試用期內,乙方須自覺接受甲方安排的入職培訓。
( 二 ) 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 三 )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
( 四 ) 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
( 五 ) 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甲方的商業和技術祕密。
( 六 ) 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重新訂立和終止
( 一 )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
1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
3 、乙方嚴重失職 , 營私舞弊 , 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
4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經勞動局確認確需裁減人員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
3 、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乙方死亡;
( 七 ) 除本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 八 ) 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同意延續勞動關係的,在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雙方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 九 ) 合同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合同自行終止。
九、違約責任
( 一 ) 甲方的法律責任
1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的 , 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 , 還應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 25% 的經濟補償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 , 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 , 同時 , 對低於部分每日另按其總額的 1% 補償員工。
3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 ( 一 ) 款未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 由甲方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賠償乙方。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應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
a 、由甲方提出 , 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
b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 三 ) 款第 1 、 2 、 3 、 4 項和第 ( 五 )款第 2 、 3 、 4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 三 ) 款第 2 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一次性的醫療補助費。
6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 三 ) 款第三 3 、 4 項解除勞動合同 , 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 , 支付乙方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 二 ) 乙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 對甲方造成損失的 , 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
1 、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 ;
2 、甲方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
3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 三 ) 雙方另外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
合同期內,如乙方提出解除本勞動合同,乙方需支付甲方元的違約金。
十、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後 , 應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 , 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 小組 ) 申請調解 ; 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 , 雙方必須履行 ;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或對原訂條款需要變更重新約定的事項 :
1、甲、乙雙方簽訂的《商業和技術祕密保密及知識產權權屬協議書》,與本合同一併生效。
2、甲、乙雙方認爲有必要簽訂的其他與勞務合同有關的協議與本合同同等生效。
3、如乙方因違約或違紀行爲,甲方有權從乙方未支付的工資及其他款項中予以扣除違約金或罰款,不足部分依法進行追索。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出入的 , 按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 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 ,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五、下列文件規定爲本合同的附件 ,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 一 ) 《商業和技術祕密保密及知識產權權屬協議書》
( 二 ) 《畢業證代管協議》
( 三 ) 《擔保書》
說明 :
1、根據〈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 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 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
或深圳戶籍的員工 , 男職工連續工齡滿二十五年、女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十年 , 且本單位連續工齡滿五年 , 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明試用期 , 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 ; 對技術、業務有特別要求的 , 試用期可以延長 , 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續訂勞動合同 , 工作崗位未變更的 , 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3、甲方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 , 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 , 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4、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 ,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後其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5、違約責任分法定違約責任和約定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三種形式。雙方可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若約定違約金 , 不能只約定一方承擔違約金 , 應體現公平原則 , 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法一定要明確具體且切實可行。
6、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按乙方在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 : 每滿一年 , 發給員工一個月的月工資 ; 滿半年不滿一年的 ,按一年計發 ; 不滿半年的 , 發給半個月的月工資。月工資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本合同第八條第 ( 三 ) 款第 3項、第九條第 ( 一 ) 款第 4項a 解除勞動合同 , 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月工資。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 當事人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 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期滿不起訴的 , 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8、本合同附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 否則無效。
9、未經書面授權 , 代簽勞動合同一律無效。過錯方將依《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雙方簽訂合同時間:
發佈時間:
甲方:
學號: 所屬學院: 年級及專業:
本、專科層次: 身份證號碼: 班主任:
乙方:
根據國家和**市畢業生就業政策及有關管理規定,應甲方自願申請,經甲乙雙方協商,就乙方爲甲方辦理留存個人檔案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畢業生檔案保管合同範文,合同範本《畢業生檔案保管合同範文》。
第一條 甲方屬於**工商大學應屆畢業生。由於甲方畢業後已經和用人單位簽約,且用人單位不保管檔案,爲方便學生就業,甲方自願申請將個人檔案暫時保存在乙方。
第二條 乙方承諾在20xx年7月1日前,爲甲方免費保管個人檔案兩年,在此期間,甲方可隨時辦理檔案轉出手續。
第三條, 兩年免費保管期滿後,若甲方未將檔案轉出, 甲方應在每年的7月1日前向乙方預交一年的檔案保管費。
第四條,畢業生提取本人留存學校的檔案,須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代取檔案者須帶上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書和代取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乙方蓋章後生效。
第六條、學生可以在檔案館網頁上查詢檔案的去向: .
甲方: 乙方:
家庭詳細地址(用正楷字填寫):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家庭電話: 電話:
移動電話:
簽字: 檔案館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務爲合同終止期限。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地點,從事 工作。
甲方應當根據工作要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乙方應當努力提高職業技能,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爲下列第( )種方式
1、每週工作 日,每日工作 小時。
2、以完成 工作爲工作時間,折算平均每日工作 小時,累計每週不超過 小時。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 ),支付乙方工資:
(1)按小時計酬,標準爲每小時 元;
(2)按完成工作計酬,每(半月/周/日/項) 元。
2、甲方按(日/周/半月)以(貨幣形式、委託銀行)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
(1)乙方以靈活就業人員形式自行參加社會保險。
(2)由甲方爲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手續,其中,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六、勞動安全保護和休息休假
甲方應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保護乙方的生命安生和身體健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按規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權利。經與乙方協商後,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加點工資按 標準×法定倍率計算。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書面形式變更。
2、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終止本合同的,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本合同即行終止。
八、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或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至少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眼下,又到了應屆大學畢業生尋找就業機會的時候了,怎樣簽訂勞動合同才能保障自己作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成了這些學生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問題。一般說來,有以下幾點是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的:
一、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合法。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其中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爲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如經協商一致採用書面形式等。
二、一年期合同試用期不能超60天。
剛剛進入一個用人單位,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國家對試用期的長短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需注意的是,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三、工作內容、勞動條件應細化。
崗位工種外延大或比較廣,說明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當事人從事的崗位工種變化範圍大。求職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崗位工種適度細化。對於試用期、培訓、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求職者可提出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四、掌握必要的相關知識。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求職者纔有可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掌握用人單位違反哪些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也有利於求職者在日後可能出現的糾紛中爭取主動權。
五、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特別要強調的是,勞動合同應在求職者上崗、試用前與用人單位簽訂,而不是試用合格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六、掌握相關細節。
簽訂勞動合同前,應仔細閱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覈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因爲,這些文件會涉及求職者多方面的權益,當作爲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要求求職者簽字時,求職者要仔細推敲,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或概念模糊的,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甲方(用人單位): 法人代表:
乙方(學生):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現聘用(以下簡稱乙方)爲甲方勞動合同制職工,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爲年,從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爲個月,從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
甲方需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5天,40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勞動報酬
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基本工資爲其餘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
甲方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時,乙方的工資待遇按甲方規定予以調整。甲方發薪日期爲每月日,實行先工作後付薪。
第七條 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傷、殘、死,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爲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公積金等社會保障。
甲方在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爲乙方購買的商業保險,在保險期內,甲方有權變更或撤銷險種。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治療的,按照《山東省勞動合同規定》
之規定,給予相應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常州市及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規定等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⑴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
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⑷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內的;
⑵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⑶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⑷乙方因其他情況需要辭職,需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 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⑴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⑵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山東省勞動合同規定》執行。 對於乙方在本合同期內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因各人情況辭職或離職,在培訓期內的安培訓費的100%賠償,並退還任職最後3個月薪金;在培訓結束後的,將酌情減免培訓費的賠償金額。
第十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享受甲方規定的1年7個工作日的有薪病假。
當有薪病假日累計超過7天后,甲方將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扣除相應金額。
第十一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國定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雙方約定的事項,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和因辭退、除名、開除乙方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可由爭議的一方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從仲裁裁決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即日起十五天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爲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身份證編號: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爲甲方的職工,確立甲、乙雙方的勞動關係,雙方應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崗位及生產、經營工作任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地區擔任 工作,並按甲方關於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職責要求完成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在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後,不得同時受聘其他公司或個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纔可以從事其他兼職行爲。
第四條 合同期內因經營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 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六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合理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時間,以實際發生的時間爲準,甲方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標準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乙方需要請假的,須提前1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方可請假。因緊急情況確需要請事假的,須事先告知甲方請假的事由和期限。
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申請或告知義務的,按曠工處理,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處分。
第八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第九條 乙方在正常出勤並付出正常勞動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乙方的月工資爲 元(稅前)。因請假而減少的工作天數應按照(月工資÷30天)的標準予以扣除,不足半天的不予計算,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甲方應在每月的 號前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乙方的上月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和剋扣乙方工資。
甲方可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實際調整乙方工作崗位以及其工資發放標準。
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資,應當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甲方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爲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不得拖欠、漏繳社會保險費用,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十一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根據乙方的崗位確定,但不得低於臨沂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十二條 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特別是規章制度中嚴格禁止的條款,符合除名條件的,甲方有權給予乙處分或者無條件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遵紀守法的教育和培訓,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積極完成本職工作任務。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九條 乙方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出滿勤、幹滿點,工作時間在崗在位。
第二十條 乙方根據甲方規定每年度進行崗位述職,甲方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覈評價。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及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應相應變更合同內容。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係即行終止,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或僞造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泄漏商業機密,對甲方利益損害超過5000元的;
(5)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爲,或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外部同行業、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處兼職、發展個人業務、客戶的;或者在不相關企業兼職,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致使甲方損失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經甲方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7)自行、結夥或勾結公司外部人員打架鬥毆或尋釁鬧事或打罵本公司員工並負主要責任的;
(8)乙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9)乙方一年以內累計遲到、早退、脫崗、串崗超過20次,事假超過兩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的,病假超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的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對乙方的年度工作進行考覈評價,經考覈不合格的;
(5)國家對於乙方的工作崗位有特殊的資質要求,而乙方因個人原因失去該資質,甲乙雙方就調換工作崗位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因律師執業需要;
(2)在試用期內的;
(3)甲方以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4)甲方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甲方拒絕依法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按上款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在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手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經雙方協商一致的;
(2)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3)發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的規定向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使用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所有載體;
(4)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5)處理其他應完成而未完成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 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爲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2)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3)應乙方要求, 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八章 商業祕密和競業禁止
第三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期限內應當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的客戶信息、投融資方案、專有技術、企業併購計劃、商標投資計劃、價格決策、產品開發方案、科研開發方案、財務資料、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科研成果、廣告策劃方案等。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在本合同三十三條規定的商業祕密進入公知領域之前,乙方仍對在甲方工作期間獲知的商業祕密具有保密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甲方的商業祕密告知第三人,國家機關依法要求乙方履行告知義務的除外。
第九章 人事資料管理
第三十四條 乙方提交的有關個人材料(包括:人事檔案、學歷證、學位證、身份證明、各類證書等有關證明其身份的材料)中有僞造時,一經發現甲方有權立即辭退乙方,並由乙方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合同鑑證、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第三十六條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均按規定執行;凡屬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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