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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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五險一金對於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生活保障,社保對於我們來說一般是個人和公司之間一起交的一個,下面介紹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

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1

普法內容

單位欠交社保,職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且加收滯納金。對於因用人單位未繳社保而導致的勞動者醫療費、生育費、養老保險等損失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訴至法院。

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爲的。

通過協商。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部分是在申請工傷待遇審覈之後轉入審覈申請表上選擇賬戶的,可以是員工也可以是公司賬戶。需要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因爲很多情況下都有單位墊付醫療費的情況所以會給出選擇。

2、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單位支付員工工傷期間的工資,以及傷殘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確定支付方。

3、工傷待遇審覈時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下達後,向社保遞交申請後下達的。主要資料有:工傷待遇審覈申請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鑑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工傷認定書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受傷員工申請後在60日內下達待遇。

4、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5、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2

己去處理,但是現場諮詢窗口的律師說這種欠費和公司不交的是不同的,他給你增員了不能算是不交,這種社保問題勞動仲裁部門是不受理的,關於能不能支付差額具體要和公司進行協商,要我去找所在區社保局進行反映,請求協助追繳。

但是因爲我的情況公司從去年10月份到現在社保一直欠費,產生了鉅額滯納金,並且老闆又是失信,公司經營地也沒人,這種老賴大概率也是聯繫不上的,所以社保機構幫不了你,讓我聯繫徵收的稅務局進行舉報處理。

最後律師、仲裁、社保局、稅務局我都諮詢過了,對於這種老賴好像就沒啥辦法,如果你不想斷繳或者急着用就只能自己補交。

【解決辦法】

12345的說法是公司註銷、經營異常或者欠費超過三個月,就去社保局申請斷繳,然後自己進行欠費清算,好在只用清算自己那部分金額就行,然後你的社保就能正常使用了。

公司賬上沒錢社保一直欠費怎麼辦 第2張

一點吐槽:

網上看了很多無良公司不給交也不減員,導致欠費的案例,好像確實沒什麼實際解決辦法,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公司罰款上失信名單,但是老賴估計也不在乎這些了,我比較奇怪的就是爲什麼不交社保違法了,但是卻沒有一個強制執行機構,讓這種情況放任自流,遇到就只能認栽,仲裁推社保,社保推稅務,真的心累。

另外關於【仲裁申請書上要不要寫這條?】

我看網上仲裁有的寫了,有的沒寫,律師說不能寫,但是我諮詢了一下仲裁窗口說申請書上怎麼寫隨便你,你可以請求這部分社保補交,但是不一定能獲得仲裁支持,不過沒關係,就是這一條訴求不支持,不影響你請求的其他訴求,所以我最後還是寫了。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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