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書經典
本文已影響2.01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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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麼相關的協議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經典,歡迎閱讀與收藏。
當事人甲:
當事人乙:
當事人丙:
當事人丁:
___年___月___日,村民劉甲、孟乙發現本村村民高丙家的大黃牛拴在一片空地裏(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正在睡覺,他們便把一串500響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然後點燃鞭炮,牛受到驚嚇,掙脫繩索,橫衝直撞。婦女黃丁去鄰居家串門,躲閃不及,被牛撞倒,致右胳膊骨折。經醫院治療痊癒,但花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8000元,因病休息90天,經鑑定爲十級傷殘。5月10日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經過依法、公正、自願協商特達成協議如下:
一、牛是高丙家的,但高丙將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沒有過錯,不負賠償責任。
二、劉甲、孟乙爲尋求刺激,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點燃,致使牛受驚而撞傷人,對黃丁的受傷存在過錯,應由劉甲、孟乙對黃丁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經商定劉甲承擔賠償人民幣11900元,孟乙承擔賠償人民幣11907.7元。
三、賠償款於5月10日下午5時前一次性交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當面交給黃丁。
四、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時起生效,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協議一式五份,當事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存一份。
當事人甲:__________
當事人乙:__________
當事人丙:__________
當事人丁:__________
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調解員簽名: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兩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 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意支付乙方家長一次性賠償費用 元整。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後,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後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係。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此事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後,甲乙兩方之間不再有任何相關此事的權利、義務。甲乙兩方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學校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本協議爲兩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兩方真實意思表示。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兩方已經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兩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兩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爲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兩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見證方執一份。經兩方簽字後生效,甲乙兩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爲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年 月日 乙方:(簽字) 年 月日 見證方:(簽字)年 月日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67條關於“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協議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所表達的意思來看,申請執行的期限又似乎是時效期間,但只發生中止,而且須以達成執行中的和解爲由。
對於未進入法院執行程序的和解,是否可以使申請執行期限中斷或中止,這一司法解釋卻未作規定。
由此導致債權人爲了避免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不管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都向法院申請執行。
這樣一來,大大增加強制執行案的數量,結果造成執行積案越來越多,執結率不高,不但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導致人們對法院的失望和不滿,也增加國家司法資源的消耗。
此其二。
其三,本來已經進入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的糾紛卻被擱置在法律軌道之外,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爲法院所拋棄。
債權人由於權利再度受損而得不到法律保護,而這種損害是由於債務人拒絕履行和解協議所致,債權人產生雙重受騙的感覺,這就可能出現另一種更爲嚴重的後果:由於得不到法律保護,債權人採取極端措施進行私力救濟。
這是法律的指引和評價功能所決定的。
這將使法律糾紛激化爲暴力衝突。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應從正反兩方面考慮,給予保護和不給予保護所出現的結果,哪一種更接近社會公平和法治精神。
因此,對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應給予法律保護。
三如何給予保護?
有的觀點認爲,自行和解協議屬於對原判決確定的債權債務這一民事法律關係在付款期限(或數額)的變更,雙方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債務人未能履行,債權人可以和解協議這一新的案件事實和未按延長的期限付款這一法律事由,再次起訴①。
這不失爲保護途徑之一。
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
筆者認爲,這一觀點違反了民訴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判決已生效的案件,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起訴。
這一方面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新訂立的和解協議並不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亦非新的事實和理由,而是對原債權債務關係的確認和履行,債權債務關係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無論是期限、金額或其他內容的變更,並不當然導致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和新債權債務的產生。
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是經公權力介入的債權,已經具有公法性質,並與爭議前或爭議中的民法債權區別開來②,無論是否進入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都是執行債權。
和解協議只不過是基於執行債權,債權人對其權利進行主張和處置而債務人對其義務作出確認和承諾的載體。
《執行規定》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這是指法院執行中的和解。
筆者認爲,除履行義務主體的變更值得商榷之外,其他變更同樣適用於自行和解協議,無需再次起訴。
另一種保護途徑是,承認自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這更符合民訴法的立法目的和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可憑和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則應予扣除。
這樣既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則,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亦是對原生效法律文書效力的確認。
自行和解是判決生效後沒有法院的參與和解,既不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調解,也不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的和解,其協議的效力程度與範圍如何,修改前和修改後的《民訴法》均未見明確規定。
筆者認爲,自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協議的內容必須以原生效法律文書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和判決內容爲依據,屬於執行債權,不能超出原判決,超出部分不具備強制執行效力。
換一句更專業的話語來說,該執行債權須是民事執行根據即生效法律文書中所記載的債權人的權利③。
比如,原判決是支付30萬元貨款,自行和解協議把另外未經審判的5萬元借款或者其他不同法律關係的債權也寫進去,那麼未經審判的部分就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2、協議必須是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協議的內容合法,不能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自行和解協議的效力範圍如何?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和解協議時,是強制執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有觀點認爲,和解協議是實踐性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則該協議就無法律約束力,這時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的話,應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實施強制執行④。
其依據是《民訴法》關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的規定。
筆者不完全贊同這一觀點。
首先,和解協議是諾成性協議還是實踐性協議,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是強制執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權在遵守協議的一方,要看執行何者更能保護該遵守方的利益。
非強制執行中的自行和解,是在案件未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達成的,在更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權利處分原則,如果一概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反而成了對和解協議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於保護遵守協議一方的利益。
再者,《民訴法》這一規定用的是“可以”,是選擇性規定,如果一概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與後面條文關於執行擔保的規定在邏輯上有矛盾。
是強制執行自行和解協議還是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可分四種情形:
1、在自行和解協議中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比如放棄或減收債務利息,放棄部分本金,延長還款期限等等,如果債務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此種情形居多數。
2、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讓步卻又違反協議的,宜執行和解協議。
在非金錢債務糾紛中或者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出現債權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可能性較大。
3、以債務人追加利益給債權人爲和解條件的,比如債務人以加付債務利息或擔保換取延期,或者附加其他條件,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擔保或作保證,或者以物抵債等,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違反和解協議的,則仍可執行和解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則對債權人不公平,而債務人則可從其違約中再次獲得不義利益。
患方代表:
姓名:性別:年齡:歲婚姻:電話:
身份證:住址:
【代表與患者(身份證:)爲關係】
醫方代表: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表人:電話:
協議原由與內容:
患者,歲,住。因“”於救治於醫院,患方對診療過程存在異議,醫患雙方遂發生糾紛。經射陽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醫方一次性補償患方各項費用計人民幣:圓整。
2、雙方承諾本協議爲最終解決辦法,本協議生效後,該醫患糾紛終結。
3、本協議生效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他方主張權利,並且不得影響雙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有損雙方的聲譽。
以上內容醫患雙方代表已閱,調解人員也作了詳細解釋和說明,本協議爲醫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經雙方簽字後即生效並履行,今後別無其它糾葛。
(本協議一式叄份,醫方、患方、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壹份)
患方代表簽字: 醫方代表簽字(蓋章):
射陽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代表簽字(蓋章):
20xx年 月 日
當事人:
蘭花玉(繼母,繼承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佘敏方(繼子,繼承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佘亦藍(繼女,繼承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區**路**弄**室。
原西北工業學院畢業、1995年元月退休於**解放軍****工廠的佘茂林(蘭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藍父親),20xx年11月18日過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書遺囑內容包括:一是安葬費、工作單位有關補助,均由蘭花玉領去;二是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歸佘敏方,但須交15萬元於蘭花玉以作補償;三是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可讓蘭花玉居住到過世後歸還,否則應按房價升值和原有購房出資比例,扣去其用於我治病費用後分給蘭花玉全權處理;四是我原工作單位有關對老職工福利分房的處理,由蘭花玉與佘敏方、佘亦藍共同商議處理。
現三方當事人對如何落實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意見有悖,請求居委會等有關調解組織給予調解。調解人員指出,首先,該遺囑形式要件構成齊全,內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由於權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孫***,並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該條內容應屬於無效。再次,安葬費、遺囑人原單位有關補助,亦不是遺囑人生前合法財產,而且遺囑只說“領去”,並沒有明確權屬處置。
經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主持,三方當事人遵循互諒互讓精神,根據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和繼承法有關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繼承人的喪葬補助費、撫卹金、補助費以及被繼承人原單位有關補助或者其他不可預見補貼,均由蘭花玉領取並歸蘭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房屋產權歸佘敏方所有,蘭花玉和佘亦藍應當協助佘敏方辦妥變更登記手續,所需各項費用由佘敏方承擔,佘敏方支付15萬元人民幣給蘭花玉以作補償。
三、儘管遺囑人對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遺囑處分無效,但佘亦藍仍自願支付給蘭花玉人民幣3萬元補償,以表達誠意。該3萬元人民幣補償支付後30日內,蘭花玉搬出該房屋。
四、遺囑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單位福利分房的期權,如果原單位能夠兌現,由蘭花玉、佘敏方、佘亦藍三人均等出資購買,產權按份共有,各佔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該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列入遺囑的遺產,一經發現均由蘭花玉自行處理和所有,與佘敏方、佘亦藍無關。但如果辦有關手續需要時,佘敏方、佘亦藍應當給予協助。
以上遺囑繼承分割,三方當事人再無其他爭議,主持調解的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予以支持。三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此協議書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確認。
蘭花玉(簽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簽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藍(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1(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2(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3(簽章) 20xx年 月 日
那些輕視人民調解協議書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後可不要隨隨便便“毀約”了。從11月1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將不得隨意撕毀、拒不履行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的。與此同時,司法部也頒佈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運行機制,調解民間糾紛的範圍,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這兩部法規都將於11月1日起施行。
調解協議以誠爲本
上法庭將被作爲證據
根據相關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法律界人士說,對調解協議法律地位的確認意味着人民調解協議在法庭上將被作爲一種證據對待。過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如一方當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個過程中,調解協議變成了可有可無的東西。而今後,調解協議一旦達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但調解協議這時就變成一個證據,法院受理後審查你這個協議是否有效,只要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況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爲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依據,以裁判的形式維護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應以誠信爲本遵照履行,隨意反悔將行不通。法學家們認爲,調解協議的“橡皮圖章”變硬了,這表明法律對於誠信行爲的保護力度加強了。
只有經過公證
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時提醒人們注意,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並不意味着具有強制執行效力,除非經過公證。即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必須經過公證。這是因爲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只有在經過公證程序公證後,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具有債權內容的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人民調解協議
訴訟時效爲兩年
此外,還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要求變更撤銷
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必須舉證。
點評: 與訴訟制度接軌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這不僅挫傷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還無助於公民“誠信”意識的培養和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也不利於社會穩定長效機制的形成。以往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認爲人民調解在處理糾紛中起不到什麼作用,便出爾反爾,或調解後仍紛紛起訴到法院,使法院非訴案件所佔比例較大。在80年代每發生17起民事調解只有1起訴訟到法庭,而現在1.7起民事調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這不僅加重了法院辦案壓力,也削弱了調委會的權威性和聲譽。合法調解協議書有了法律效力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程序的接軌,使法院可以減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辦理重要案件。
人民調解協議書 ( )調字第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 人民調解委員會
甲方當事人:程峯,男,77 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五隊,身份證號:無
袁大嬌,女,71歲,漢族,農民,住址同上(系程峯之妻),身份證號: 無
乙方當事人:張細娥,女,49歲,漢族,農民,住址:浠水縣綠楊鄉土橋村六隊,身份證號:422127196704091020
上列當事人於______年月日發生遺產糾紛,雙方於 年 月 日請求我委調解,我委於 年月日開始對糾紛進行調解。調解前,我委已告訴各方當事人有關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效力和參與調解的權利、義務。經我委調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情況如下:張某的丈夫程某因病於20xx年3月去世,當時公婆健在,大女兒已經出嫁,二女兒畢業在家務農,夫妻共同財產爲磚瓦房4間,傢俱一宗,糧食一宗。鑑於當地的風俗和家庭實際情況,當時並沒有對程某的遺產進行分割。此後,張某爲了晚年有所照應,決定改嫁。他公婆認爲,張某改嫁應將四間房無償留下。張某則認爲,自己是程某的妻子,雖然改嫁,但是伺候丈夫和公婆那麼多年,有權住在房子裏,堅決不同意搬出去,雙方矛盾激化。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1、張某當場付給兩位老人現金5000元,作爲老人繼承份額的補償;
2、張某付清補償款5000元后4間鑽瓦房及傢俱歸張
某所有,程××夫婦××日內搬出該房屋。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這是由於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羣衆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範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並未規定法院調解應採用的方式。實踐中最爲流行的則是所謂“背對背” 的調解方式,即法官與當事人各自協商,在雙方之間穿針引線,最終促成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除此之外,還可以嘗試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這樣有利於杜絕調解人員的暗箱操作,有助於雙方當事人的自由協商達成協議。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處於中立、公正和消極的地位,法官不應發表個人意見讓各方當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調解,引導雙方和平協商,互諒互讓。不管用什麼方式調解,法官一定要對自己調解的案件負好責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強制或壓制調解。鑑於我國羣衆法律素質不高的基本國情,如果當事人調解不成時,法官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評價,並幫助他們瞭解訴訟中潛在的有利點和不利點,以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案件作出評價時,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判決無非也是這樣”等法律精神來迷惑或變相的威脅當事人,使其擔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調解書的製作要具備必要的說理和邏輯,應把證據的認定、適用的法律等寫入調解書,因爲調解的過程和理由所體現的是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和實體公平的實現過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結論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減少了拒籤調解書的頻率和反悔率。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1996年,楊女士與範先生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範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子,隨其前妻共同生活;楊女士早年喪偶,女兒跟隨楊女士的父母共同居住。兩人婚後共同居住在通北路上一間僅15平方米的老式里弄內,楊女士並沒有外出工作,專心做起了全職主婦,每月要範先生固定給付零用錢。但楊女士並沒有安安分分的在家照顧範先生的起居飲食,還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輸了錢就問範先生要,要不到就大吵大鬧,不給範先生安寧。
1998年,範先生單位解困分房,夫婦倆便以租賃的形式入住到市光四村的房屋中,當時的調配單上有範先生、楊女士夫婦、範先生的母親及範先生的兒子。入住後不久,範先生便將自己原先居住的位於通北路上的老式里弄房出租,房租爲他所有。20xx年,範先生在得到相關部門的准許後,購置了另一套工農四村的房產,產權登記人系範先生、範先生的前妻和範先生的兒子三人,並沒有楊女士的名字,這對再婚夫妻的矛盾就此產生。
楊女士認爲範先生此舉根本沒有把自己當成一家人看待,很是生氣,更爲範先生經常過分的關心他的前妻而惱火不已。兩人還時常爲一些家庭瑣事喋喋不休,雙方言語不和,甚至還動手打架。夫妻感情已出現裂痕。
不巧的是,楊女士的女兒在那時生病需要照顧,不得不暫時回到自己父母那裏照顧女兒。範先生亦不能理解楊女士的愛女心切,便乘楊女士離家期間擅自將市光四村房屋的門鎖更換,不讓楊女士進門。楊女士協同姐姐、女兒一同與範先生理論,甚至還想砸門而入,最後範先生還是念在夫妻之情,將新鎖的鑰匙給了楊女士。可是,楊女士依然滿腔憤怒,終於做出了過激的行爲。20xx年4月18日,楊女士乘家中無人,將家中所有的水、電、煤氣開關通通打開,自己跑出去。鄰居在聞到濃烈的煤氣味後撥打“110”報警。經居委及時與範先生聯繫,打開房門,家中一股煤氣味,滿地是水,一片狼藉。幸好及時發現,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二、 三、 楊女士自願無償放棄市光四村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和房屋的居住權,離婚後入住通北路房子。 範先生承諾不會讓自己的前妻和兒子再去騷擾楊女士,並賠償楊女士醫藥費六百元; 楊女士對自己的過激行爲向範先生道歉。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3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月 日
編號:【20xx】洪和自民調字第 號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當事人(社會組織名稱):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 單位或住址: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
陳女,36歲,陳男,43歲,二人經戀愛於20xx年2月依法登記結婚。婚後陳女發現陳男有惡習,爲此,雙方經常發生口角。兒子出生後,由於教育理念的差異,雙方又經常發生矛盾,爲此雙方感情日益淡薄。隨着時間的推移,陳男的賭癮越來越大,陳女認爲陳男深陷,已對家庭的安全構成了威脅,遂產生了離異的念頭。因陳男自知理虧,便表示同意離婚,雙方經協商達成離婚協議,並於20xx年8月初在徐彙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離婚協議對離婚及離婚後共有財產的分割,兒子的撫養權、探視等均做了明確的約定,其中第三條約定:“雙方坐落在滬閔路X弄X號X室的房屋一套,價值人民幣135萬元,現經雙方協商歸陳女所有,由陳女給付陳男人民幣70萬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萬元,餘款30萬元於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積金貸款由陳女支付。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均歸陳女所有。陳男須於本協議生效後15天內遷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雙方到期後均未履行各自的義務。期間,陳女與陳男繼續同
居,並由陳男承擔家庭開支。半年後,陳女覺得這樣同居不妥,便主動按照約定給付陳男房款70萬元,但陳男在接受了該房款後卻拒絕遷出。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歸陳女所有; 二、判令陳男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遷出房屋。
履行協議的方式、期限:簽訂本協議的15日內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和平派出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字)
當事人(簽訂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年 月 日
甲方:_____ (肇事者),委託代理人:_____
乙方:_____ (受害方),委託代理人: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左右,甲方駕駛_____號_____車,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_____不幸死亡。現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親屬(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老人贍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款共計幣(大寫):_____圓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 的屍體由其家屬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項支付給乙方所有近親屬後,由乙方所有近親屬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後果與甲方無任何關係。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後,向甲方出具收據,並保證放棄對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償權。本協議簽署後,本次事故爲一次性全部處理終結,甲乙雙方永不糾纏。
五、根據甲方的真誠表示,乙方考慮到甲方之違法行爲系過失所致,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輕,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對甲方的行爲給予諒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責任,並希望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對甲方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決不反悔。
七、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籤和按指印後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見證方: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男 漢族 歲 省 縣 鄉 村人。
女 漢族 歲 省 縣 鄉 村人。
200 年 月 日,乙方 、 、 人乘坐甲方
縣 公司的 號大客車,大客車在 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詳情見 公交認(200 )第 號)造成乙方 人不同程度受傷,現乙方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起索賠,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1、乙方 於200 年 月 日住院至200 年 月 日出院,住院 天,共花去醫療費: 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 = 元,伙食補助費 ×15= 元,誤工費:出院後按 個月計算 ×
= 元,合計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2、乙方 於200 年 月 日住院至200 年 月 日出院,住院 天,共花去醫療費: 元,住院期間護理費: × = 元,伙食補助費 ×15= 元,誤工費:出院後按 個月計算 ×
= 元,合計幣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3、乙方 、 、 人將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賠償責任的權力移交給甲方,由甲方全權負責。
4、本協議經甲、乙方雙方籤後生效。協議生效後乙方的一切生、老、病、死都與甲方無關。
甲方: 乙方:
200 年 月 日
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
事故地點:
市 路當事人情況: 張三(行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聯繫方式 李四(駕駛員):
事故經過: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發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後果(後果應儘量描述詳細)。雙方各自承擔多少責任。(詳情見 公交認(200 )第 號) 經調解協商,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因此次交通事故給行人造成損失共計幣多少,由李四於何時前一次性賠償張三。
當事人籤: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20____年1月6號,因爲施工在浙江小商品市場發生糾紛,經商場王總友好協商,現雙方願意就賠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不再追究相互任何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甲方和乙方表示互相原諒對方;甲乙雙方各自負責自己的醫療及其他一切費用。
二、被何貴春用柺杖打傷鼻樑骨的馮文淵的醫療費用由謝珍負責1000元,何貴春負責1000元,馮文淵收到錢後不得再追究何貴春的一切責任。
三、協議自雙方簽字之後即產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後雙方再無瓜葛。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機關一份,見證人一份,四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乙方:見證人: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職業或職務: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職業或職務: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單位或住址:____________
雙方當事人因發生____________糾紛,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請我調委會予以調解。我調委會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對糾紛進行受理。經瞭解,各方當事人認同糾紛的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如下(內容多時可另附紙)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
本協議履行的方式爲:____________
本協議履行的時限爲:____________
本協議書正本共份,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本人民調解委員會存檔一份。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人民調解員(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經雙方當事人合議一致後簽字或加蓋雙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規定的 “書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證明力的一種,合同原件在證據學上可被認定爲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是一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而且可以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採信。
傳真件的法律效力
傳真件也屬於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但是與原件相比較,傳真件性質的不同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爲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爲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仍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該傳真件就不能作爲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在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又簽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爲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
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爲原件時雖具有完全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
對於確認傳真件的證據效力,首要方法是詢問對方當事人對傳真件的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進一步詢問傳真件上的傳真標誌、傳真號碼等是否屬於該當事人所有。如對方不置可否,可依照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來確認傳真件證據效力。
另外,也可查詢電信部門發出傳真方的電話機在特定時間傳真的檔案記錄,與傳真件相對照。該等證據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請法律調取,電信部門的檔案記錄保存時間也需要引起注意。
掃描件的法律效力
從證據角度來說,掃描件是圖片,作爲複印件的形式存在,從技術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單單掃描件的.證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對方對掃描件認可,否則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條,掃描件才能作爲定案證據,從而具有較高證明效力。
掃描件相當於複印件,僅憑此去打官司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鑑定出來,如原件真實,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掃描件即使鑑定真實,仍不能直接作爲證據認定,這就是兩者區別。
實務操作中的注意事項
證明力最強的是加蓋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某些實際困難以致無法獲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關傳真件或掃描件,雖然傳真件和掃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無論是掃描件、傳真件還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則便談不上證明力度。如果是掃描件最好用彩色掃描,傳真件、掃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時進行比對,才能真正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爲了使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雙方均同意傳真件、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可以藉助網絡平臺,通過電子郵箱或QQ等傳輸合同、合同履行籤認等電子文本,並保存相關記錄,以備發生糾紛時做證據使用。
點評
通過上述內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讀者對合同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區別有了認識,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電子簽章軟件簽訂的電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於紙質合同原件,證明力與紙質合同原件一樣。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凌晨,__________酒樓僱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人鬥毆誤將在酒樓就餐的__________打傷,造成__________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發生後,肖__________等四人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甲乙丙三方就__________傷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就甲方被誤傷致殘一事,乙方認爲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責任,並願就甲方受傷致殘一事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賠償金額總數爲人民幣________元整,主要爲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考慮到乙方的具體情況,甲方願放棄其它賠償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爲:全部現金付款。本協議生效後,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現金_____萬元,其中五天內先付_____萬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餘下_____萬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_____日前付_____萬元,八月_____日前付_____萬元,九月_____日前付完最後_____萬元。逾期未付,乙方應承擔未付部分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爲乙方的物業管理單位自願擔保本協議的執行。
五、乙方賠償後,甲方將不再就此事提起訴訟。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六、乙方及擔保人有權追究本案几名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響本協議執行。
七、本協議經甲方簽字,乙、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的一部或全部,自願協商達成如何執行的協議。
對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有的學者認爲“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的結果,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
也有的學者主張,執行和解協議一經達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該協議明確了執行的方式、內容、時限,對權利人義務人都具有約束力;只要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就不能再按原判決執行,當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筆者認爲,達成和解協議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這個條件就是和解協議得到履行。
具體理由有:
1、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已爲法律所確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條法律規範從反面肯定了和解協議的效力,即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和解協議,不是靠法院強制執行,並且規定了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處理,即仍要執行原判決。
2、執行和解協議是經過司法程序確認的。
和解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這種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利益,就應當受法律保護。
但和解協議不僅是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執行員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體現了法院的意志,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3、執行和解協議可以產生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和解協議是當即履行,則執行程序也告終結。
如果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則在此期限內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書執行。
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則已行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當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這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復原法律文書的執行,法院也不能依職權執行。
4執行和解協議生效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
和解協議是實踐性的協議,而不是諾成性的。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則該協議就無法律約束力,這時只有原法律文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已經按和解協議履行,則原法律文書就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時和解協議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筆者認爲,如果全盤否定和解協議的效力,在實踐上會放縱部分當事人隨意違反和解協議,拖延執行時間;如果認爲和解協議具有絕對確定的效力,則又會漠視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失去法律文書的制約任用,最終都不利於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爲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社區人民調解協議書,歡迎閱讀!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________(男,________歲,戶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男,________ 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戶址: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女,_____ 族,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 縣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
20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鎮__________剪刀廠工人____(男,____________歲,_____ 省_______縣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在該廠拋光剪刀時意外受傷,____發生工傷事故後,經____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____遺體暫存於____殯儀館保存。目前____的家屬代表____、____就____工傷死亡事故經濟補賠償向____市____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調解。
經調解,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1、____一次性賠償____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償金、直系親屬供養金、喪葬費等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元,含相關的保險賠償費),相關的火葬費、殯儀館費、搶救費(含治療費)由____負責。
2、____家屬的其他損失由其親屬代表自行承擔。____親屬代表已表示對此所造成的法律含義及法律後果已充分理解。另____的親屬應得的相關賠償的分配事宜由____親屬代表與相關利害關係人自行分配處理,與____無涉。
3、____家屬代表應無條件配合提供甲方用於保險理賠所需的相關手續、證明資料。保險公司賠償給家屬(受益人)的賠償金已包含在______萬元賠償金之內,並直接由保險公司打入受益人帳戶,該筆賠償金由____從總的賠償費用中扣除。
4、____的擔保的優先責任人爲____、____,並因此承擔相應的優先擔保賠償義務。____親屬的擔保的優先責任人爲____、____,如因____家屬內部分配因此所造成的相關糾紛由他們倆人負責協調解決,與____方無關。
5、本協議屬一次性調解終結,今後雙方就此再無任何糾葛,否則責任自負,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爲未付金額的________________%,並同時追索相關的同期貸款利率。
6、本協議一式四份,簽字生效。雙方當事人、____派出所、____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
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①甲方於20____ 年____月____日付乙方人民幣____ 萬元整(¥______元);
②甲方於20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付乙方人民幣____ 萬元整(¥______元);
③甲方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 年____ 月____ 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每年分別給予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元)。
注:上述相關費用已包含相關的保險賠償費用,實際支付中應予在最後一筆賠償費用(¥______元)中扣除保險公司已實際支付的賠償金。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本案當事人自願將糾紛申請
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
條件;在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下,達成本協議。
基本案情:
協議內容:
履行協議的方式: 履行協議的地點: 履行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經本案當事人簽字、蓋章,人民調解員簽名,人民調解委
員會蓋章即發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調解協議。
本協議一式 份,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調解員(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 日
申請人: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xx鎮xx村x組。職業:垃圾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鄭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xx鎮xx村x組。職業:垃圾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20xx年12月15日晚7時左右,陳xx在垃圾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柒萬餘元。鄭xx拒絕爲其支付醫療費用。陳xx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鄭xx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鄭xx一次性補償陳xx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壹萬貳仟元;
3)陳xx與鄭xx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鄭xx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陳xx現金壹萬貳仟元。
2)在20xx年3月31日前,由鄭xx爲陳xx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xxx
調解員(簽名):xxx
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20xx年x月x日
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爭議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 與被申請人________ 糾紛一案 ,各方當事人自願申請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自達成如下的協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應當按照協議覺和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本協議一式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調委會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被申請人(簽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員:________________記錄員: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當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民族______年齡______
職業或職務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當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民族______年齡______
職業或職務______聯繫方式______
單位或住址______
糾紛主要事實、爭議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方式、時限: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______人民調解員(簽名):______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______記錄人(簽名):______
卷 名: 借貸糾紛 (卞留才、卞留兵)
卷 號:人民調解員:
調解日期:20xx年3月05日
立卷人: 劉姍姍 立卷日期: 20xx年3月21日
保管期限: 伍年
備 注:
卷 內 目 錄
人民調解申請書
申請人:
姓名 卞留兵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
職業或職務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被申請人:
姓名年齡職業或職務居民 聯繫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夥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
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閒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爲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着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託說沒錢還,徐榮漢於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爲這錢是卞留才
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當事人申請事項1、卞留才主動還清欠徐榮漢的50000元。
當事人申請事項2、要求現在就取消該筆50000元借款擔保人資格。 當事人申請事項3、人民調解委員會已將申請人民調解的相關規定告知我,現自願
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申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解委員會主動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解 卞留兵、卞留才 之間
的糾紛。
糾紛類型: 借貸糾紛
案件來源:①當事人申請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夥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
100000元,開一間小的休閒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
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爲一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着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託說沒錢還,徐榮漢於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爲這錢是卞留才
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當事人(簽名)
登記人 (簽名)
人民調解委員會
備註:此表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時 間: 20xx年3月06日
地 點:
參加人: 施峯、劉姍姍
被調查人: 卞留兵
記 在接到卞留才的申請後,我們找到了卞留兵詢問相關情況,問:卞留兵,你是否因與卞留才合夥做生意拿不全投資款,而向徐榮漢借款50000元?該筆款項的擔保人是否爲卞留才? 答:是的。問:卞留兵,當時的借款賃條中擔保人一項寫的是卞留才,是否爲卞留才自
願,當時的情況是什麼樣的? 答:當時的情況是這樣的,我找徐榮漢借款時,他說要找一個擔保人,我當時就想到了卞留才,因爲他既是我的哥哥,又是生意合夥人。他是個比較適合的人選,再說,當時我找到卞留才請他作爲我該筆50000元借款的擔保人,他也沒有任何疑義,當即是爽快的答應了。問:卞留兵,這張欠條的還款時間就是本月,你目前的償還能力如何?答:我去年年底剛剛結婚,婚房裝了一半還沒完工,因此手頭上暫時也拿不
出這麼多錢來還款,當然我會盡量提前還款的。
調 查 人(簽名):
被調查人(簽名):
記 錄 人(簽名):
編號:(20xx)×調001號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餘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20xx年12月15日晚7時左右,陳某某在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柒萬餘元。鄭某某拒絕爲其支付醫療費用。陳某某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鄭某某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鄭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壹萬貳仟元;
3)陳某某與鄭某某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鄭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陳某某現金壹萬貳仟元。
2)在20xx年3月31日前,由鄭某某爲陳某某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月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於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於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爲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於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後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協議書的結構與合同相同。
(1)協議書常常是作爲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覆地磋商後,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爲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於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於“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爲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爲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爲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於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於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後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糾紛簡要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一式份,當事人、調解委員會、所屬街道司法所各執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___
(調解委員會蓋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爭議事項: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借貸(或結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_出具給申請人《借條》(或《欠條》)一張,約定內容: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並由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提供擔保,擔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後,被申請人還款情況:
_____________,尚餘____________________未還。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起糾紛,申請調解。
本案各方當事人自願將民間借貸/債務糾紛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條件,在人民調解員____________主持調解下,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償還給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合計________元。還款期限____________,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承擔但保責任,償還給申請人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合計___________元。還款期限______________,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自覺和及時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自願於本協議簽訂後30日內向XX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經司法確認,本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調解組織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年××月××日晚7時左右,×××在××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萬餘元。×××拒絕爲其支付醫療費用。×××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承擔所有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萬×仟元;
3)×××與×××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現金×萬×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爲×××付清所有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月日
調解主持人:
被調解人(立約人):張xx,男, 1963年11月8日生,漢族,長慶石油勘探局xx公司職工,住西安市未央區xx路x號。
被調解人(立約人):李xx,女, 1960年12月14日生,漢族,西安市xx公司職工,住西安市未央區xx路12號。
被調解人張xx、李xx在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主持下,就雙方離婚糾紛,達成協議如下:
一、被調解人張xx、李xx均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二、被調解人張xx、李xx的女兒張小芳由李xx撫養,張xx每月給付女兒張小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400元,到張小芳大學畢業爲止。
三、位於西安市未央區xx路xx小區x號樓xx室住房的使用權及所有權,均歸李xx所有。由李xx支付張xx住房補償費一萬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電器、傢俱等用品,歸李xx所有。
六、本協議簽署之日以前,張xx、李xx各自所負的債務,由各自負責償還。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張xx、李xx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一份,xxx律師事務所存檔一份。
立約人簽名:
立約人簽名:
調解主持人簽名:
xx年*月 * 日
當事人:
蘭花玉(繼母,繼承人),女, 年 月 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 區 路 弄 室。
佘敏方(繼子,繼承人),男, 年 月 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 區 路 弄 室。
佘亦藍(繼女,繼承人),女, 年 月 日生,漢族,現住上海市 區 路 弄 室。
原西北工業學院畢業、1995年元月退休於 解放軍 工廠的佘茂林(蘭花玉丈夫、佘敏方和佘亦藍父親),20xx年11月18日過世。佘茂林生前所立自書遺囑內容包括:一是安葬費、工作單位有關補助,均由蘭花玉領去;二是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歸佘敏方,但須交15萬元於蘭花玉以作補償;三是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可讓蘭花玉居住到過世後歸還,否則應按房價升值和原有購房出資比例,扣去其用於我治病費用後分給蘭花玉全權處理;四是我原工作單位有關對老職工福利分房的處理,由蘭花玉與佘敏方、佘亦藍共同商議處理。
現三方當事人對如何落實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意見有悖,請求居委會等有關調解組織給予調解。調解人員指出,首先,該遺囑形式要件構成齊全,內容大部合法有效。其次,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由於權利人系佘敏方和佘茂林外孫 ,並非佘茂林生前合法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該條內容應屬於無效。再次,安葬費、遺囑人原單位有關補助,亦不是遺囑人生前合法財產,而且遺囑只說“領去”,並沒有明確權屬處置。
經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主持,三方當事人遵循互諒互讓精神,根據被繼承人佘茂林遺囑和繼承法有關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供三方共同遵行:
一、被繼承人的喪葬補助費、撫卹金、補助費以及被繼承人原單位有關補助或者其他不可預見補貼,均由蘭花玉領取並歸蘭花玉所有。
二、大光路58號29幢208室房屋產權歸佘敏方所有,蘭花玉和佘亦藍應當協助佘敏方辦妥變更登記手續,所需各項費用由佘敏方承擔,佘敏方支付15萬元人民幣給蘭花玉以作補償。
三、儘管遺囑人對吳康四村49號208室房產遺囑處分無效,但佘亦藍仍自願支付給蘭花玉人民幣3萬元補償,以表達誠意。該3萬元人民幣補償支付後30日內,蘭花玉搬出該房屋。
四、遺囑人佘茂林所述其原單位福利分房的期權,如果原單位能夠兌現,由蘭花玉、佘敏方、佘亦藍三人均等出資購買,產權按份共有,各佔三分之一,如果出售亦按該比例分割出售所得。
五、如被繼承人還有其他未列入遺囑的遺產,一經發現均由蘭花玉自行處理和所有,與佘敏方、佘亦藍無關。但如果辦有關手續需要時,佘敏方、佘亦藍應當給予協助。
以上遺囑繼承分割,三方當事人再無其他爭議,主持調解的居委會等調解組織予以支持。三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將此協議書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予以司法確認。
蘭花玉(簽章) 20xx 年 月 日
佘敏方(簽章) 20xx年 月 日
佘亦藍(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1(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2(簽章) 20xx年 月 日
調解組織3(簽章) 20xx年 月 日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年××月××日晚7時左右,×××在××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後果,並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萬餘元。×××拒絕爲其支付醫療費用。×××在多次於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由×××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萬×仟元;
3)×××與×××即日起終止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現金×萬×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爲×××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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