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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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現在網絡的存在,讓人們溝通變得越來越方便。而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需要和其他證據相印證。以下分析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1

一、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嗎

1、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但是聊天記錄必須是當事人使用合法手段收集的,具有完整性,並經查證屬實。聊天記錄可以作爲電子數據的一種,作爲證據來使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

二、電子證據有哪些

電子證據的範圍很廣,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等網絡平臺發佈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羣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2

聊天記錄能作爲證據嗎

聊天記錄屬“視聽資料”類證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存儲的數據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視聽資料在我國的證據歸類中定性爲間接證據,其不能單獨或者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除了需要法院審查覈實外,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才能組成一個證據鏈被認可,與直接證據相比證明效力較低,爲了達到同一證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作證。

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在只有聊天記錄的情況下,如果想達到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或者證明婚外情,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予認定的,但網絡聊天記錄完全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在保全網絡聊天記錄時,須注意以下法律問題:網絡聊天記錄必須具有訴訟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1)客觀真實性。

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客觀存在。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第2張

(2)關聯性。

即證據與待證事實有內在的聯繫,並能證明待證事實的全部或一部。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比如爲了證明男(女)方有外遇、與第三者同居、重婚、賭博惡習等等,在聊天記錄中應有文字體現,從而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3)合法性。

就是證據必須具有實體法所規定的特定形式,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調查和審查覈實。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聊天記錄,一般要想得到法院的認可,須經公證機關作相應公證。當然基於穩妥考慮,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由人民法院依法收集,網絡聊天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決定是否被人民法院採信的焦點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對於因第三者介入而導致的婚外性行爲,仍是將其歸列爲道德調整的範疇。如果採用非法的收手段破獲對方的密碼,從而獲取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

那麼直接面臨的問題是該取證手段不合法,該證據也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當然公證處也不會進行公證。這裏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是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與隱私權相矛盾的其情況下,這就要看法院的.審判人員如何均衡兩者的輕重,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權了。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3

一、微信在打官司時能不能成爲證據要滿足兩個前提:

(一) 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當事人,那麼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事發案件沒有聯繫。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

1、對方當事人自認;

2、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

3、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

4、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聊天記錄可以當做證據嗎 第3張

從上面所述的四種途徑,在於對方當事人和第三方技術的支持多一些,想要自己提交足以發揮作用的微信證據並不簡單。

(二)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微信證據的完整性在於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因爲微信證據爲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哪些微信聊天證據不能作爲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爲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祕密錄製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爲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於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範疇,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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