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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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防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人防工程質量管理是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有效保存戰爭潛力的必然要求。人防工程在全部施工過程中,每個分項工程的質量隨時受到操作者、施工技術、原材料、施工環境等影響。工程質量往往會因某個因素而出現問題,通過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管理能有效防止不合格工程的出現。其內容主要包括質量監督和質量檢驗。
施工現場質量監督一般可採用以下幾種手段:
一是指令文件控制。即項目監理通過書面形式對施工承包單位提出其所需完成的建築任務,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問題,明確施工單位的責任。
二是駐地監督控制。施工單位質檢員在施工現場認真觀察工程的變化過程,及時處理質量隱患,對有危險苗頭的項目予以重視並報告監理人員。
三是實驗控制。監理工程師判定材料和工程品質是以現場實驗數據作爲評判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中每道程序所用材料的物理、化學性能,結構的抗拉、壓、彎各項強度及拌料的配合比,通常需利用現場實驗所得數據來評判質量情況。
四是測量控制。施工前監理人員對施工放線及高程控制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施工中出現的誤差在允許偏差範圍內嚴格控制。在施工過程中,應對工程體的幾何尺寸、高程校覈等隨時進行檢查,對不合乎工程實體基本測量要求者,應及時指令施工單位處理。
五是利用支付手段控制。施工單位未能全部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當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從而達不到規定標準時,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簽字支付工程款,顯然這種控制是直接有效的手段。
人防工程質量檢驗一般採用現場生產工人自檢、互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其依據爲國家或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驗與施工驗收規範、施工技術操作規程等。從原料進場、施工單位構配件的生產、防護設備安裝到工程竣工等全過程都必須在現場施工中進行質量檢驗。
在人防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中,還可以採取以下三項質量控制措施:
一是覈查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對其質量檢測機構的合同資質認證,對施工單位質量檢測人員、施工質量檢查員、主要技術工種作業人員等的崗前培訓、技能考覈、合同資質認證、掛牌上崗和每月考覈評審制度的檢查等。
二是實行聯合巡檢制度。每週定期由分管質量的總監組織相關質量負責人對施工現場巡視檢查,檢查後對所發現問題進行現場討論,分析其根源,還對施工中所發現的典型加以表揚、推廣。
三是召開質量缺陷現場分析會。對在施工中所發現的質量缺陷,無論大小,均組織有關責任人員召開現場會進行分析討論,以達到教育、警示作用,避免出現類似問題。
人防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是指用科學的管理制度、標準和方法對人防工程施工現場人、機、料、信息等生產要素進行合理有效的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檢測,使其處於良好的結合狀態,達到優質、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產的目的。
1目的
本程序將建立個人防護用品有效管理方法,通過實施個人防護用品的選擇、採購、發放、使用、保管、檢查、維護保養及廢棄更新等管理工作,使員工在工作中免遭傷害。
2使用範圍
適用於衆誠連鎖-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爲其提供服務的承包商。
3應用領域
應用於衆誠連鎖-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裏所有需要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
4應用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5術語和定義
個人防護用品(personalprotectiveequipment,簡稱ppe):
主要用於保護僱員免受由於接觸化學輻射、電動設備、人力設備、機械設備或在一些危險工作場所而引起的工傷或疾病。
6職責
6.1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組織本程序的編制與修定,並負責本程序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程序的更新。
6.2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提供個人防護用品的規範要求,並組織各部門對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狀態進行審覈,保證所有的個人防護用品達到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
6.3供應公司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佈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負責採購勞動防護用品。
6.4供應公司向安全質量環保部提供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勞動防護安全標誌、產品材料說明及檢測等書面文件,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符合要求,併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參見附錄1)
6.5人力資源部負責崗位、工種作業人員數量組織本程序的培訓,直線組織負責實施本程序的受衆培訓。
6.6特殊防護用品的配備依據生產實際由屬地單位提出,安全質量環保部審覈、由主管經理審批。
7管理要求
7.1原則
1.公司應首先採用工程控制的措施來消除或儘量減低工藝上的危害因素。
2.員工在工作中不應只依賴個人防護用品防止危害,應採用安全的工作方法(操作規程、工作安全分析、作業許可等安全管理工具),事先消除安全隱患,避免自己和周圍的人員受到傷害。
3.員工在每次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前要進行完好性檢查,有缺陷或破損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使用。
4.個人防護用品不能用於非工作目的的使用。
7.2個人防護用品的分類
1.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
由個人進行保管、使用和維護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防毒面罩、線、帆布、皮手套、工作服、防化圍裙、防化袖套、安全鞋等。
2.非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
除個人保管之外的勞動防護用品。非個人保管的個人防護用品由各部門主管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例如:防化用品、手套(乳膠,耐高壓)、防酸鹼手套、全罩眼鏡、過濾式空氣呼吸器、正壓式呼吸器、防化服裝、救生索、攔繩、消防服、面罩、阻燃工服、安全腰帶、各類安全檢測儀器等。
其中特種勞防用品參照附件2。
7.3個人防護用品選擇的基本方法
依據以下因素來選擇個人防護用品。
危險物質的性質:氣體、蒸氣、液體。
接觸後的嚴重性:急性、慢性影響。
接觸的頻率和時間:多少次,持續多久。
接觸危險時的工作性質。
環境條件。
採用它所帶來的保護程度。
使用的容易度。
佩戴是否合體舒適。
設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
是否容易採用,是否需要輔助設備
是否可多次使用或者有多次使用的部件
成本效益。
7.4主要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要求
7.4.1頭部保護
1.適用場合
1)所有人員進入生產區時。
2)可能有墜落的物體或撞擊帶來傷害的工作場所,如高空作業、腳手架上的工作、上方有人操作的場合。
3)在頭頂上方空間不足可能造成頭部傷害的區域。
2.檢查與保養
1)安全帽的所有部件,包括外殼、內襯、吸汗帶及所有零配件都應每日對其完好性進行目測檢查,如是否有缺損,破裂,穿透,或其它由於外來衝撞或使用不當導致的破壞等。
2)安全帽不可放置在溫度過高或過低、過強紫外線、溶劑或腐蝕性液體的環境中。
3)不得自行改裝安全帽。
7.4.2眼與面部保護
1.適用場合
涉及有物體撞擊、腐蝕性或熱燙液體濺潑危險等作業環境。
2.保護眼部的個人防護用品
帶側翼的安全眼鏡、全覆蓋的眼罩、面罩、防酸頭罩、焊接護目罩等,應根據不同需要進行選用。
1)安全眼鏡
除特別規定外,凡在生產車間、維修車間、實驗室、貨倉、建築工地及正在進行工作和有可能傷害眼的其他區域必須配戴帶側翼的安全眼鏡。
2)面罩和眼罩
當從事磨、削或處理熱液體,或有潑濺危險存在時,應配戴面罩或全覆蓋眼罩。當焊接時,應配戴焊接護目鏡或焊接用頭盔或焊接面罩。
3.檢查與保養
1)目視是否有破損。
2)個人應負責妥善保管護目鏡,防止護目鏡摩擦、擠壓、變形。
7.4.3足部保護
1.適用場合
1)進入工作崗位必須穿公司統一發放的安全鞋。
2)在進行可能接觸到電流通過的工作時要穿絕緣安全鞋。
2.檢查與保養
目視是否有破損
7.4.4呼吸保護用具
1.適用場合
從事的活動或所在區域有潛在的呼吸系統職業危害,如:粉塵、有害氣體、有機溶劑存在時。
2.檢查與保養
1)車間應保證呼吸保護用具適合工作環境,員工選擇大小合適的呼吸器,每次使用前檢查有無破損及是否過期。
2)呼吸保護用具的清潔、維護:
呼吸保護用具使用後,員工應清潔與皮膚接觸的部件,確保過濾、密封部件的清潔。不用時要用專用的塑料保護袋包好,紮緊袋口以免過濾器失效,存放在指定的櫃子裏。
3)呼吸保護用具密合性測試:
佩戴呼吸保護用具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密合性測試,確定員工的呼吸保護用具的尺寸適合。
4)呼吸保護用具佩戴者身體檢查:
員工在上崗前和以後每年的體檢中檢查肺功能和呼吸系統,以確認其是否適合佩戴呼吸保護用具。
5)呼吸保護用具佩戴的培訓:
新員工上崗前或老員工每年進行有關呼吸保護用具的種類、保護原理、選擇、使用前檢查、使用方法、維護和其他有關事項的培訓。車間保存培訓記錄。
具體規定參見“呼吸保護用具管理辦法”。
7.4.5聽力保護
1.適用場合
噪音水平超過85分貝的工作區域。
2.檢查及保養
佩戴後聽到聲音的響度以及外觀的完整性。
7.4.6手和臂部保護
1.適用場合
1)所有手工操作都必須戴手套,除非戴手套帶來安全上的危險或不能完成任務(如:車牀加工、操作轉動設備等);
2)某些操作可能引起手部受傷,需要選擇合適的勞保手套,如割傷、劃傷、磨破、燙傷及由皮膚接觸化學品而引起的皮膚病或傷害;
3)進行一般的操作,如:搬弄有傷手危險的物件、使用手工工具、使用便攜式工具、離銳邊較近工作時,均需戴耐磨損手套;
4)工作中如可能接觸高溫表面或物料,具燙傷危險,則必須配戴相應耐熱等級的防燙手套以保護手和臂部;
5)若工作中切割受傷可能性大,如清潔刀具、工件中有銳利邊緣等情形,應戴防切割手套;
6)在某些情況下,無法使用手套或使用手套不安全,則車間的操作規程應對手的保護加以說明。
2.檢查及保養
使用前後檢查外觀的完整性,必要時進行檢測以確定防護程度。
7.4.7身體保護
1.適用場合
1)在存在跌落危險的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全身防護型安全帶。
2)接觸化學品的操作根據化學品的危害性配有相應的工作服,如化學防護服,耐酸圍裙等。
3)在有化學品閃爆的區域,所有進入的人員都需要穿戴阻燃防護服。
2.檢查及保養
目視及拉伸測試,對於有特殊要求的服裝,根據供應商建議的頻率和程序進行檢查和保養。
3.化學防護的參考文件
化學防護技術複雜,在選擇適當的保護用品時應參閱車間操作規程及物料安全數據說明書(msds)。另有軟件在線提供防護面料抵抗化學品滲透的信息和供應商產品信息。
8複覈、偏離、培訓和溝通
8.1複覈、更新與記錄
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修定,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佈之日起不超過2年。
8.2偏離管理
對本程序的偏離必須經安全質量環保部授權。偏離必須文件化,內容必須包括支持偏離決定的相關事實。偏離授權必須每年定期更新一次。
8.3培訓和溝通
各屬地負責對有關員工進行本程序的培訓,培訓頻率爲每年一次,保存培訓記錄。
文件名稱:人防工程管理辦法
1目的
地下人防工程設備是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用於戰時保障人員與物資掩蔽的防護工程設備,按照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和人防工程設備使用'平戰結合,以用促管'的原則,通過嚴格的管理,確保地下人防工程設備安全和有效使用。
2範圍
適用於地下人防工程的規範管理。
3職責
由保安隊長、管理處主任、片區經理具體負責實施。
4工作程序
4.1地下人防工程設備管理由保安隊負責,工程維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管理使用規定和公司有關人防工程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國防觀念和居安思危的思想,增強工作責任感,不斷提高管理維護水平,切實做好人防工程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
4.2定期對工程設備配置的排煙、排風、通風、照明、供電等設備進行運行,對工程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修潤滑除鏽、維護,做到工程設備內無水滲漏,金屬部件無鏽蝕,木質部件無腐爛,隨時保障各種設施、風、水、電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密閉設施啓動靈活,密閉可靠。
4.3人防工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嚴格禁止任何人向工程設備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和使用明火,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和隨意安置電器插頭。
4.4認真落實停車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人防工程設備轉爲車庫的管理使用,責任到人,統一規劃停車泊位,增加安全防範設施和消防滅火器材的配備,完善場內交通安全標誌、標牌、車位線和照明設施,對進出場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做到車輛停放排列整齊,進出秩序井然,認真落實'三防'工作,防止車輛被盜案件的發生。
4.5人防工程設備的管理人員隨時對場內的清潔衛生進行打掃,清除場內的廢紙雜物(含進出口通道),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人防工事。
4.6做好人防工程設備資料管理工作,按照工事建設項目分類,健全各項技術資料,做到統一建檔,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保證人防工事各項技術資料的完整。
4.7每月定期檢查人防工事內的防火、防洪、排水、通風電源線路等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反人防工程設備管理制度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民防空法'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處理。
5相關文件
6質量記錄
爲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及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爲了保證職工勞動防護用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銀宇煤礦專門安排了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2、採購時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採購人員在採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複印件;採購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時,必須索取《生產資格證》、《產品合格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複印件。在向經銷商採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複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複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la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禁止採購假冒僞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根據職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勞動防護用品採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應由倉庫提出,經礦長審批後,報與供應科購進。
6、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採購。
7、採購勞動防護用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採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產品。對採購假冒僞劣或失去效能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1、採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使用庫管人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爲質量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誌、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防護用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誌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並責令採購部門退貨。
4、加強驗收稽覈,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範、不履行入庫手續或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勞動防護用品經常處於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庫存勞動防護用品100%處於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倉庫做到低溫、乾燥,勞動防護用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鹼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黴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3、庫存勞保用品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覈對庫存,保持賬、卡、物相符,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不得與酸、鹼、油及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貨架應距地面和牆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蛀、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管理,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庫存期間安全無事故。
6、嚴格勞動防護用品的出入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週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勞動防護用品零庫存。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制度與辦法
㈠發放制度
1、爲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頒發的《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db37/1922-20xx),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勞動防護用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的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5、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由總務科統一領取並管理。
6、備用部分勞動防護用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縮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降低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
(1)由於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着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勞動防護用品的。
8、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對不按規定時間給職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0、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勞動防護用品採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體發放辦法
一、職工領用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工區(單位)辦事員統一領取,填寫領料單,由勞資科按人填卡登記後進行審批,由物資辦憑勞資科簽章領料單進行發放。防寒用品發放時間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發放,其他時間一律不發。
二、對雨衣、各種防護鞋、膠靴和棉製品等部分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必須交舊換新。
三、職工調動工作或改變工種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的有關規定:
1、本礦範圍內部調動工作或變換工種時,勞資科按新工種防護用品標準增減。
2、本礦範圍內職工調動工作時,應由調出單位辦事員將該職工的勞動護品發放的情況寫出證明與職工調令一起交到勞資科。勞保本由本人帶到新單位,所領物品審批日期應上下銜接。
四、嚴格勞保用品審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臺帳,做到:時間不到不批,工種不詳不批,一人按多工種領取不批,改變工種沒有有關單位證明不批,嚴禁虛報冒領,一經查出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各單位要把所領勞保用品如實按時發放到職工手中,嚴禁扣發職工勞保用品,一經發現對責任者加倍罰款,對單位職工當月所領用品要張貼公佈。
五、職工必須愛惜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屬於集體備用的要指定專人保管、登記,無故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價賠償外,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六、因本人不慎丟失或損壞保護品者,由本人設法解決,各工種崗位人員上崗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嚴禁變賣各種防護用品,一經發現將物品收回歸礦。
七、職工因病傷休假在一個月以上及曠工、事假、學習、開會、探親、產假、公假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原用勞動防護品相應延長其使用期限,屬於按月發放的小護品當月不發。
八、各單位對已發放的防護用品均以發放之日起,按本標準執行,已超期的不準補發。
九、勞動保護用品審批時間爲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過期不予審批。(特殊情況除外)。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長期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盒)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以及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勞動防護用品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學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6、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爲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於適用狀態。
2、爲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勞動防護用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安監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2)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勞動防護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爲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和勞動保護政策,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有較好的防護條件,促進我礦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及集團煤礦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礦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塵口罩、絕緣靴、絕緣手套、棉襖、防護眼鏡、雨衣、皮褲、防噪耳塞等。
各部門職責
(一)物資管理科是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編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各單位防護用品的領用審批、統計工作。
(二)煤礦的經營或財勞部門分別負責本煤礦及下屬各單位的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審批、領用等工作的落實,並對下屬各單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經營管理部負責審批後的個人防護用品(小護品)計劃的落實,對各環節及職責部門進行監督考覈。
(四)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按計劃要求落實進貨、根據各單位提供的料單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個人防護用品的審批發放
(一)物資管理科依據《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xx)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工種分類臺帳和員工個人防護用品領用手冊,對於接觸粉塵作業的直接工並對各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置,嚴格按規定審批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微機集中統一發放。
(二)根據庫存情況及防護用品工種配置標準,物資管理科每半年編制一次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經礦批准後,轉供銷煤礦華豐分部。
(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物資管理科及時對各工種到期的個人防護用品進行配發。
(四)對新參加工作人員或員工工種變更的人員,物資管理科根據員工工種、個人防護用品配置標準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發。
(五)員工憑個人防護用品手冊和領料單審批領取。
(六)對因生產需要超出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範圍的,由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礦審批後,物資管理科再予以辦理。
(七)小護品每年集中發放兩次,上半年以6月底在冊,下半年以12月底在冊,由單位持領料單集體領取發放。
(八)各煤礦、各單位要建立個人防護用品領用、審批、發放臺帳,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計劃。
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管理
(一)各單位技術負責人爲本單位個人防護用品佩戴培訓指導、監督、報廢主要責任人,定期對各類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組織培訓使用講解,對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規定及時報廢,重新審批。
(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者要嚴格按規定正確佩戴,對於井下使用的防塵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佩戴到位,切實發揮防護作用。
(三)礦安監員、工區各級管理人員要把防護用品佩戴檢查,納入安全監察範圍,對於不按規定佩戴的員工進行酌情處罰。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
(一)供銷煤礦華豐分部根據物資管理科編制的個人防護用品使用計劃進行採購,對供應商的評價,執行《採購、進貨檢驗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對特種防護用品的採購,供應商必須提供經國家法定機構技術鑑定,由勞動部門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經營條件資格認可證》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產品檢驗報告》及許可文件,由供銷煤礦華豐分部負責存檔保存複印件。
(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前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超過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發放使用,並隔離存放,建立報廢記錄。絕緣靴、絕緣手套由生產部機運組定期打壓實驗,不符合要求的由鑑定部門出具報廢手續到人力資源辦理更換證明。
(四)個人防護用品一律由礦統一配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買,一經發現,對責任人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特殊防護用品由單位報經礦審批後,予以配備。
(五)個人防護用品種類的更該及調整,隨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調整而變動,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和替換。
一、目的
爲了確保公司員工和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活動中使用符合標準的合格勞動防護用品,保護員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制定本辦法。
二、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個體特種防護用品採購、使用、檢驗和試驗的管理工作。
三、規範性引用文本:
1、《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
2、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工程建設安全設施、標誌標識標準化圖冊;
3、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基建工程項目公司管理文件-火電建設項目項目管理手冊-安全工器具及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辦法。
四、職責
1、經理工作部負責公司本部人員人個人防護用品的採購工作。
2、安全質量部負責組織對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進行評價;負責公司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特指安全帽)的登記、發放工作;負責監督項目實施全過程中,項目部對分包單位的個人防護用品、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管理與控制情況。
3、項目部監督分包單位個體防護用品、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計劃、採購、驗收、使用、保管工作;負責爲項目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相關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
4、分包單位負責爲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及共用防護用品、用具;
負責對從業人員的正確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負責對自行採購的防護用品用具進行定期檢驗;
負責作業範圍內所需共用防護用品的計劃、採購、驗收、使用和保管。
五、管理內容和要求:
1、經理工作部對所購置的個體防護用品,按標準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檢驗。
定期檢驗、試驗標準見附件。
2、分包單位對所購置的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及共用防護用品用具,按標準規定的時間間隔進行檢驗。
3、安全質量部、項目部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現場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配備進行監督檢查。
4、分包單位定期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本單位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和責任區域內共用防護用品、用具的配備進行監督檢查。
5、公司安全質量部、分包單位還應對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所應具備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銷售防護用品用具的單位還應持有“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許可證”。
6、在委託外部單位進行勞動防護用品檢驗試驗前,委託單位應以適當方式評審,並確認受委託單位所應具有的資質能力。
7、名詞解釋:
⑴個體防護用品、用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防禦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因素傷害人體而必須配戴的安全帶、安全帽、速差自控器、電絕緣鞋、電絕緣手套、護聽器(耳罩)、防塵口罩等。
⑵共用防護用品、用具:防護作業場所中作業人員和防護進入作業場所中人員的防護用品包括:安全網、安全繩、吊繩等。
六、相關文件:
1、工程項目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制度;
2、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時企業免費發給職工個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是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堅持在生產中使用,不得折發現金給個人。
2、勞動防護用品根據車間的實際工作需要實行定額、定量、定期統一發放,個人自己保管,同時爲杜絕用完的含鉛的防護用品亂扔亂丟,保障公司環境和員工健康,公司規定以舊的定期以舊的勞保用品換新的,如在個人保管過程中丟失或用完後亂扔不回收的,按成本價扣款。
3、員工自願多領勞動防護用品的按成本價扣款。
4、勞動防護用品分防毒,防腐蝕,防噪音,按不同部門分發,如職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改發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具有合格檢驗證書。
6、員工進入車間工作時必須嚴格按公司的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由各車間主管進行監督。
1目的
1.1爲了促進外施工單位的電力安全工器具與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管理,加強施工人員健康與安全的保護,參照《廣東電網公司地區供電局電力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編寫本指引,請承接本單位配網工程的外施工單位參照執行。
2術語和定義
2.1電力安全工器具:用於電力生產過程中,爲防止人身傷亡事故或職業健康危害,保障作業人員安全的各種專用工器具。分爲: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工器具、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圍欄(安全網)等四大類(具體見附錄1)。
2.1.1絕緣工器具:指絕緣強度足夠並能直接接觸、操作帶電設備的專用工器具;或者絕緣強度不足承受設備工作電壓,但能有效防止接觸電壓、跨步電壓、泄漏電流,有防觸電保護功能的工器具。
2.1.2安全圍欄(安全網):指用於設置的安全作業區域,隔離危險區域,防止作業人員超越安全作業區、誤入危險區域的工器具;以及用於防止人、物墜落,或用來避免、減輕墜落及物擊傷害的網具。
2.2個人防護用品:指爲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避免、減輕人身職業健康危害和傷害,由作業人員個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裝備或用品。
3職責
3.1項目經理
(1)落實並配置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
(2)指導督促做好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組織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人員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工作;
(4)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產品質量、技術性能等進行總結、評估。
3.2專職安全員
(1)結合安全檢查組織對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保管、使用、報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因產品質量、性能等問題造成的事故、障礙或異常,組織調查分析;
(3)及時向上級反映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出現的問題;
(4)每年一次組織開展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識別評審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識別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提出年度安全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需求計劃。
3.3應指定專人(可兼任)進行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存放、檢驗(或送檢)、維護、定期檢查和報廢工作,做好相關記錄和清冊,及時向上級反映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出現的問題。
3.4使用人員:
(1)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的規程規定;
(2)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外觀、組件、附件、關鍵部件和試驗標籤等,確認符合安全規定;
(3)嚴禁使用逾期未試驗或安全、質量性能存在問題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需求識別
4.1.1識別工作須根據各工種的生產場所、設備以及勞動環境、勞動條件與可能的危害進行。
4.1.2識別時應重點關注防止危害所需要配置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符合崗位、工種操作安全要求。重點關注但不限於下列危害:
(1)墜落、跌落危害(防止高處墜落);
(2)電氣危害(防止觸電);
(3)物體打擊危害(防止倒杆塔);
(4)坍塌危害;
(5)惡性誤操作(防止電弧灼燙);
(6)起重及車輛傷害;
(7)刺穿或撞擊危害;
(8)有毒有害物質(防止窒息、中毒);
(9)野外動物危害;
(10)高溫、灰塵、微粒、輻射和噪聲危害。
4.1.3需求識別的防護對象包括:本單位員工、施工人員、參觀檢查人員等。
4.1.4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填寫《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識別表》(附錄2),確定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規格名稱。
4.1.5根據風險識別結果和需求,申請配置足夠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
4.2選用的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程規範、技術標準要求;選擇有較爲豐富使用經驗的產品。
4.3採購、發放
4.3.1嚴禁選擇、購買“三無”(無廠家標誌、無產品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的電力安全工器具。
4.3.2在安全工器具和特殊防護用品發放領用前,必須按規定進行出廠試驗並達到試驗標準後才能發放到和使用;國家和行業規定應進行型式試驗的,必須進行型式試驗並達到試驗標準;發放與領用應建立記錄。
4.4培訓
4.4.1應組織進行安全工器具和個人防護用品日常使用、維護、保管和外觀檢查的培訓,確保現場工作人員熟練應用、正確掌握。
4.4.3保存培訓記錄。
4.5使用與存放
4.5.1應建立安全工器具和公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清冊(見附錄4)。
(1)清冊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變化時及時更新,做到帳物一致。
(2)各種檢查記錄、試驗報告、出廠說明及有關技術資料均應妥善保存,定置管理,以備查覈。
4.5.2應對安全工器具、公用的個人防護用品應設專人保管和維護,檢查試驗不合格以及試驗超期的不得使用,而且必須明顯標識分開放置。
4.5.3配置到個人的防護用品由使用人員負責保管維護,檢查不合格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使用。
4.5.4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統一編號管理,存放處應設對應編號標識(編號規則見附錄5)。
4.5.5安全工器具應按“三分開”規定存放,即將絕緣安全工器具、一般安全用具、材料與機具三者分開不同房間或區域存放。
4.5.6絕緣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溫度-5°c至35°c,相對溼度50%至80%的乾燥通風的絕緣安全工具室(櫃)內,室內應配備抽溼機(空調機、紅外線燈)、溫度計、溼度計設施。
4.5.7在運輸到作業現場過程中,應將絕緣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裝在專用的護套或工具箱內,防止受潮、碰損、弄髒;車輛回場後必須將其放回專用保管場所和存放位置。
4.5.8使用中如有損壞、變形、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必須停止使用;
4.5.9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處理,防止類似事情重複發生。
4.6試驗、檢查和報廢
4.6.1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建設單位的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週期性試驗檢驗。
4.6.2發生質量問題的同批次產品、更換關鍵零部件的修理後應立即試驗並確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4.6.3經試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貼有統一格式的試驗合格證標籤,標籤格式按南方電網公司《變電站安健環標準》規範,應使用不乾膠(或掛牌)製成的標誌牌,註明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並貼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上或對應存放位置的顯眼處。
4.6.4試驗報告應保存備查,試驗報告必須經試驗員簽名並蓋有試驗專用章。
4.6.5應委託具備試驗資質的單位承擔試驗工作。
4.6.6使用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前均應作外觀檢查,檢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並報試驗鑑定後處理。
4.6.7應對在用的安全工器具與公用個人防護用品每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表格見附錄7)。
4.6.8在使用中損壞、試驗、檢驗不合格、使用壽命到期的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必須報廢。
4.9記錄保存
4.9.1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檢查、試驗記錄至少保存2年。
4.9.2應對安全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的培訓記錄長期保存。
大學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加強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師生員工和居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統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制定學校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全校地下空間的管理、監督、檢查,協助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單位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條學校地下空間的使用和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地下空間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管理的,受託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管理責任。
第五條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商業、文化娛樂以及其他活動或者作爲居住場所,安全使用責任人應保證地下空間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防火、衛生管理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檢查合格。
(二)房屋建築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
(三)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
(四)通風良好,設置機械通風系統或空氣調節裝置,並保證有效使用。地下空間平時使用必需的新風量,以及相應的新風系統、迴風系統等設置符合設計規範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
(六)按規定設置和配置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六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利用地下空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落實治安、消防、衛生、建築等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衛生等責任制度。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與使用人簽訂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使用人對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義務,並對使用人履行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使用人違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安全使用義務的,及時制止、糾正。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的要求使用。
(四)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工程的主體結構或者拆除地下空間工程的設備設施。
(五)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規範,安全出口不得使用捲簾門、轉門、吊門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啓。
(六)在地下空間的入口處設置中央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標誌牌。
(七)建立安全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保障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八)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清除。
(九)依法及時報告火災、傳染病情等突發性事件。
(十)不得將地下空間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地下空間的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地下空間安全使用責任書中的安全使用義務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八)、(九)項的規定。
(二)根據不同的使用性質,保證地下空間在使用中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行業的衛生標準。
(三)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防、衛生要求,進行裝飾、裝修等施工作業期間,不得投入使用。
(四)不得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小於60°c的液體做燃料。
(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有人時不得上鎖。
(六)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不得在地下空間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七)按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鋪設用電線路;禁止超負荷用電。
(八)不得在地下空間內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九)地下空間內所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覈定人數。
(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遵守國家及本市其他有關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管理規定。
第八條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宿舍,以及作爲其他居住場所的,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責任人、使用人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房間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
(二)不得設置上下牀。
(三)配備有效的防滅病媒生物設施,消毒設施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第九條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應當符合本市有關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以及規範、標準。地下空間用於出租的,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的審批和普通地下室使用備案。公安、衛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發佈之前,學校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後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一、閱覽室爲豐富幹部職工業餘生活、增長知識之場所,凡來此活動者應嚴格遵守本管理規定。閱覽室的管理工作由宣傳法制科具體負責。
二、維護公共秩序,保持室內安靜,請勿在室內喧譁、打鬧、追逐和睡覺。請將手機調至靜音,以免影響他人閱讀。
三、維護環境衛生,保持室內整潔,嚴禁在室內吸菸、飲食、隨地吐痰、亂丟紙屑和果品等雜物。
四、愛護公共財物,請勿隨意移動室內設施及桌椅,不準用筆、刀等在桌、椅上亂寫亂刻,有違反者,一經發現要按價賠償。
五、閱覽室陳列的報刊雜誌閱後自覺放回原處,原則上只能在閱覽室內閱讀,確需借出者請到宣傳法制科辦理借閱登記手續。
六、借閱雜誌圖書時要認真填寫借閱登記表,並交工作人員覈對,每次限借雜誌一冊或圖書一本,雜誌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三天,圖書借閱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七、對所借閱圖書要自覺愛護,不得圈塗、劃線、寫字、撕頁、剪裁、污損或折散;借閱圖書要按時歸還,如有損壞或遺失要按價賠償。
八、閱覽室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中午12:00—13:30,下午16:00—17:00。
①工人在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在有強烈輻射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等條件下工廠應該供給工作服或者圍裙,並且根據需要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和護腿等防護用品。
②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③在有噪聲、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
④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⑤高空作業工人,應該供給安全帶;電氣操作工人,應該按需要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經常在露天作業的工人,應該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進行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供給禦寒用品。
爲保證幼兒園正常活動秩序,保障我園全體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幼兒園財產不受損失,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我園按上級教育部門要求並結合本園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園長是本園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幼兒園安全工作由園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年級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定期對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開展多樣化安全教育活動;每班應有針對性的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園內外幼兒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內報告教育局;幼兒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交教育局,一份交派出所,一份園內留存,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幹部24小時值班、專職保衛護校制度;加強幼兒園教育活動的管理,保證園內活動秩序正常;負責幼兒園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繫,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園內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保教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幼兒活動情況,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6、幼兒園要定期對園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教育局。
7、幼兒園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8、幼兒園對各室安裝防盜門窗,並安裝視頻監控。
爲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裝、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單位職業健康安全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業健康安全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各單位按擬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立防護用品領用登記卡片或領用證制度,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均由二、三級單位進行登記,領用證或登記卡片由單位保存。
四、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按其變動後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五、凡發給員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若發生上述情況,給予適當處罰。
六、員工進入廠區,根據不同季節正確着裝,分別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勞保皮鞋。檢修人員在生產現場作業時,根據作業性質和接觸物質等選擇不同的防護用品正確穿戴(連體工作服、防砸作業鞋、防酸鞋、防酸靴、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七、凡發給車間、班組的公用防護用品(如:防護面罩、防酸服、隔熱服、防酸靴、防酸手套等),均應建立登記臺賬,指定專人管理
八、凡調離公司的員工,應在調離前交清防護用品,方可辦理調離關係。
九、凡因故較長時間未出勤者,根據離開崗位的時間,酌情停發,減發或延長防護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發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發一切防護用品)。
十、凡已享受專業服裝待遇的員工(如:公司消防隊,治安保衛人員),公司不再另發防護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適當解決。
十一、凡外單位來公司實習、培訓等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所需經費由原單位負責。
十二、臨時工崗位的防護用品可參照本公司防護用品標準發放,其費用按簽訂的勞動合同執行。
十三、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並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十四、物資採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領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
十五、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十六、各二級單位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併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十七、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十八、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鑑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十九、防護用品的報廢,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判廢條件、判廢程序、判廢處理規定執行。
二十、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環保安全部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
二十一、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勞動防護用品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其他相關制度執行。
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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