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定義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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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麼定義家暴需要什麼證據,家暴行爲會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所以出現家暴一定要及時的報警處理,法律怎麼定義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家庭暴力的定義什麼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人。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來控制或傷害另一個人。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對方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對方行蹤、質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麼花的?阻止對方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對方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對方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對方上學或工作,跟蹤、監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對方的外表、責備、冷漠以對。
4、性[虐]待:強迫對方進行性行爲、逼迫對方看[色情]影片或圖片、拒用保險套等等。
雖然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並沒有如此嚴格的界定,但最新的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也有規定:指行爲人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止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給家庭人員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一、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在生活中,我們也應該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員之間日常的爭吵,偶而的身體輕微傷害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與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區別開來,夫妻間爭執打鬧不能算做家庭暴力。
家庭中存在暴力現象時較爲普遍的,但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罵、爭執行爲都能夠成家庭暴力,法律要求認定家庭暴力必須造成身體上、精神上的一定傷害後果。比如說,僅僅是軟組織輕微挫傷,或者說僅僅是暫時的皮肉之苦,次數有不是很多,很難讓法院定性爲家庭暴力。只有毆打行爲導致了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時,法院纔有可能認定構成家庭暴力了。因此,認定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必須是經常性的和嚴重性的暴力行爲。
二、證明家暴存在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因此,如果婚姻關係的一方經常遭遇到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要求離婚。那麼應該提交哪些證據呢?
這些證據包括:
1、要及時向居(村)委會、婦聯組織、工作單位等,尋求幫助或者調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警。日後進行訴訟時,可以請求相關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傷,則一定及時去醫院治療,並保留好診斷證明、病例本、醫療費的票據等。此外,還要在當時進行拍照,保留好照片。傷情嚴重的,報警後,由公安機關委託進行傷情鑑定。
3、如果家裏或者身邊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錄音、攝像等,並保留好原始的視聽資料。或者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需要注意的是,遭遇家庭暴力侵害後,當事人要敢於張揚,使單位或者其他相應的組織能夠確認其遭遇到家庭暴力的事實。在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爲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要求離婚但是卻沒有證據的情況。所以當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後不應該害怕、要拋棄“家醜不可外揚”的心理,應該及時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投訴或者報警,以確定對方打人的事實,對於傷情最好自己拍照,並保留相應的醫院診斷證明,以便離婚的時候可以證明對方實施家庭暴力的事實和自己傷害程度的情況。
一、哪些行爲算家暴
反家暴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除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經常性謾罵、恐嚇等精神方面的侵害行爲也屬於家庭暴力。也就是說,不僅“動手”算家暴,“動口”謾罵、恐嚇也算家暴。另外,需要強調的是,未婚同居人士之間的暴力也受該法的約束。
二、遭遇家暴該怎麼辦
根據該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同時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一、證明家暴需要什麼證據
證明家暴的證據有很多類型,如果自己具備一定的證據固定意識,那麼取證就比較容易,具體說來可以從如下方面取證或固定證據:
1、發生家暴時立馬報警,在出警記錄中寫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過程,如果去派出所錄筆錄的也將家暴過程詳細陳述記錄;也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傷情鑑定,檢驗自己的傷情嚴重程度;
2、要及時就醫檢查,並且在就診記錄中寫明受傷原因;
3、將家暴過程錄音錄像拍照,記錄下過程;
4、對方如果在事後請求原諒的,要求寫保證書,讓對方自己承認家暴行爲;
5、申請物管、保安、鄰居、村委會、居委會出面協調,如果打官司也可以申請他們出庭作證;
6、因家暴受到精神傷害的,找心理諮詢師或醫院就診,可以作爲請求賠償的依據。
以上是一些固定家暴證據的方法,如果已遭遇家暴,最重要的是保證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家暴的再次發生,因此建議你:
1、儘早搬離現在的居住環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如果暫時無法搬出,再次發生家暴時要第一時間報警、及時就醫,並且通過拍照、錄像等手段固定證據。
2、家暴屬於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證據充分,提出離婚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離婚;
3、因家暴離婚的可以請求賠償,嚴重的甚至可以報案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可能坐牢。
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中的當防衛行爲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指出:要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衛。爲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爲,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爲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爲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衛行爲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爲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爲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爲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爲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家庭暴力也就是我們說的家暴,這一行爲其實會嚴重影響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而很多時候家暴都是發生在夫妻之間,而這一情況也成爲了《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同時也是屬於過錯情形之一。要是因此導致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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