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生完孩子離婚誰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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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生完孩子離婚誰吃虧。離婚的時候兩個人的心情都是很難受的,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終結夫妻關係。在夫妻雙方離婚時,需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孩子進行分割。下面看看剛生完孩子離婚誰吃虧。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是女方比較吃虧,法律規定,尚處在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有請求的除外,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則不受這條法規的限制,剛生完孩子的女性, 身體尚處在恢復之中,如果此時離婚的話,可能要承受比一般時候更殘忍的責任和痛苦,所以一般不建議在哺乳期時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因爲剛生完孩子,離婚的話,吃虧的還是女方,因爲孩子還在哺乳期,各方面要求比較高,而且女方帶着孩子找工作也不方便,但是如果確定要離婚,那孩子的扶養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注: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一、生孩子了離婚誰虧
一般情況下,是女方比較吃虧,法律規定,尚處在哺乳期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有請求的除外,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則不受這條法規的限制,剛生完孩子的女性, 身體尚處在恢復之中,如果此時離婚的話,可能要承受比一般時候更殘忍的責任和痛苦,所以一般不建議在哺乳期時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需要什麼條件
(一)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爲。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定過錯行爲的表現形式及認定標準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詳細介紹,這裏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此爲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能對法定過錯行爲做擴大化解釋。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導致離婚的過錯都須做出賠償。
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導致離婚後果的過錯行爲,遠遠超出上述範圍,如一方嫖-娼、賣淫、無故離家出走、腐敗貪污以及吸毒、賭博等其它情形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樣不可小視,但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二)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爲。
所謂“無法定過錯行爲”,不是指另一方沒有任何過錯,而是特指請求方沒有實施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行爲。如果雙方都有法定的過錯,如各自與他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爲由而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離婚什麼情況下有賠償
必須因法定過錯行爲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這種損害,不僅限於精神損害,還包括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由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側重於保護合法的婚姻關係所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
它不同於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爲某種物質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託和愉悅,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予人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了民法典第1091條所規定的行爲導致了婚姻的破裂。
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爲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但是在過錯人實施了家庭暴力時,必然會造成人身的傷害,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作爲無過錯方也有權要求賠償;
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也可能發生財產損失的賠償,這些物質上的損失都應當由過錯方個人賠償。
一、剛生完孩子離婚撫養費由誰支付?
剛生完孩子離婚撫養費由男方支付,一般情況下需要在生產之後的6個月之後男方纔能起訴離婚。有固定收入的應爲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
二、離婚後誰來撫養孩子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若是在女方剛生完孩子,男方就提出離婚請求,此時若是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的,法院一般不會叛離。若是由女方主動提出的離婚請求,此時孩子會判給母親,男方需要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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