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

本文已影響1.73W人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很多的男人都有爲了自己的情人花錢甚至把自己名下的額財產轉移給情人,但是因爲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這筆錢也是屬於妻子的,那麼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可以要回嗎?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1

一、丈夫送給情人的財物是否可以要回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向法院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將會支持: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因此,如果有上述兩種行爲,且又不想離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通過上文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丈夫送情人的財物,作爲妻子是可以要回來的。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

二、證明婚外情的證據是什麼

根據歸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1、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2、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覈對無誤的複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3、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

4、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所以,有合法來源的錄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爲有效證據的,這就不包括電話清單和室內偷 着拍的牀上鏡頭了,因爲這些證據的來源是不合法的。當然,有合法來源的電話清單是可以作爲輔助證據的。

5、類似“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過錯方情急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重要證據;

6、(嫖)娼事件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口供筆錄;

7、公司單位查實員工的婚外情後,可能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8、如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這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應該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9、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係的行爲舉動(比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等收集證據。

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配偶有外遇的情況,我們在傷心的同時,一定要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若是您不知道該如何去收集證據,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有關婚姻方面的專家律師,避免出現人財兩空的情況。

而對於丈夫送給情人的財物,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妻子在發現之後是可以要回的。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2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如何追回

案情簡介:

妻子黃紅某發現丈夫樑某餘與情人徐玉某同居一室,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期間丈夫還陸續通過現金、贈與禮物、轉賬等方式,將大量婚內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徐玉某,可查明的財產合計有200多萬。

黃紅某要求丈夫與其情人返還,遭到拒絕。妻子黃紅某忍無可忍,明明是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要平白無故給一個陌生人,更可恨的還是搶走自己丈夫的第三者。

於是,妻子黃紅某在諮詢律師後,不動聲色的先固定好無償贈與的證據,立即將丈夫樑某餘和其情人告上了法庭,主張贈與行爲無效、返還贈與的財產並支付相應的利息。

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中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爲應屬無效。

此案中,丈夫樑某餘擅自將200餘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徐玉某名下,根據現有證據證明樑某餘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該贈與行爲應屬無效,因此判令徐玉某向黃紅某返還200元。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 第2張

通過案例說明,我們總結如下: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爲應屬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夫妻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關係屬於違法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爲應認定爲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爲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強調的知識點: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有,並不是說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半是男方的,男方有權處置屬於他的一半財產。因此,婚外情人應該返還贈與的全部財產,而不應該僅僅返還一半。其次,雖然贈與合同的雙方是男方和婚外情人兩個人,而男方贈與婚外情人財產的行爲侵犯了妻子的`利益。

因此,妻子可以直接把老公和婚外情人作爲被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不用和老公作爲共同原告來起訴婚外情人。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3

婚姻是感情的昇華形式,然而隨着生活環境、經濟環境、思想志趣的變化,人對感情的追求亦會隨之改變。伴侶不可能十全十美,當人對伴侶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滿時,就容易對具備伴侶缺乏優點的異性產生獵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

獵奇過後,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戀的“感情甜蜜”期給予情人的金錢、財物,往往會因二人關係的結束而被索要回來,由此引發出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

司法界的不同觀點

目前,司法界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在婚外戀期間,爲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係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於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不要式、諾成合同。

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贈與財產轉移前,贈與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銷權,但若財產已經給付併爲對方實際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爲,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應屬無效民事行爲,財物應予返還。因爲財物通常是在未徵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給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對共同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對不同情況應區別認定給予情人財物行爲的性質

筆者認爲,在約定夫妻財產製下,夫或妻有權將約定屬於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無需徵得配偶的同意。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係,應屬於贈與。該贈與行爲因對方實際接受財物而完成,贈與人事後無權請求返還。

丈夫將財產轉在情人名下 第3張

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下,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作爲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可認定有效。

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徵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爲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在返還財產的範圍上,筆者認爲應綜合考慮“第三者”的主觀善惡。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接受財物,其主觀是善意的,其僅負“現存利益”的返還義務,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還,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還已消耗掉的接受財物,僅返還現存的接受財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交往並取得財物,在主觀上具有惡意,那麼,其還應負“所得利益”的返還義務

即如果接受的財物不存在,“第三者”返還義務卻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財物時不知情,以後又知情,則可根據其知情的時間來界定,返還利益的範圍以惡意發生時存在的利益爲準。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