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老公爸媽房子過戶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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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老公爸媽房子過戶給他,我們應該知道先要房屋過戶,會有一定的流程和條件,收集過戶的相關證明材料,還需要按照我國的過戶法律的規定進行辦理。以下分享結婚後老公爸媽房子過戶給他。
結婚後老公爸媽房子過戶給他,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取決於你們過戶的方式,具體而言,有以下幾種可能:
首先,需要看男方父母與男方之間有沒有簽署過協議或約定。如果男方父母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登記到男方個人名下,男方也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了該房屋的對價,則該房子屬於你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因爲合同的雙方是父母子女關係,男方有可能不會實際支付房屋的對價,我們認爲在這種情況之下,一般也應認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如果因該房屋發生爭議,男方父母有可能會要求夫妻二人支付房屋的售房款。
其次,如果男方父母是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房屋過戶登記到男方名下,則要看男方父母與男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到底是什麼內容?如果是協議約定的是男方父母將房屋贈與給男方一人,即便你們現在已經登記結婚,該房屋仍然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如果男方父母與男方之間沒有進行明確約定或者沒有做過明確的表示房子僅贈與給男方一人,那麼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房屋一般會被認定對你們夫妻二人的贈與,即屬於你們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父母將房產過戶給自己子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所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有原則往往就會有例外,《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了屬於“個人財產”的幾種情形。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這句話該怎麼理解?要求父母和子女必須有《贈與協議》明確約定“該房只贈與我兒子/女兒×××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想現實中基本上不會像上述我說的那樣約定吧!那個父母不是盼着自己兒女能夠幸福美滿,這種贈與協議若被兒媳/女婿看見,心裏肯定會有隔閡,鬧出不愉快。所以,父母贈與子女房產也是抱着美好願望,希望子女婚姻幸福穩定,不會去設想子女將來離婚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本條的前身是“2004年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現已廢止)”,一開始其實是更傾向於女方的,因爲房子基本上都是男方買,大部分都需要父母出資,往往父母出的還是大頭,在買房時父母都是奔着自己子女好,不會去想子女離婚的情況,更不會和簽訂我上面說的贈與協議。但誰知道後來離婚率這麼猛,逐年上升,“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
如果按照上面法條的意思,只要父母沒有協議明確說明給自己子女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麼,原則上就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父母肯定就不幹了,攢了大半輩子錢買的房子,憑什麼被對方分走一半?
父母解釋:當初之所以不訂立那種“贈與協議”,不就是怕對方知道後,影響雙方夫妻感情嘛!但我們贈與初衷只是想贈與給我們自己子女,想爲他們提供更好生活水平,從而鞏固小兩口夫妻感情,但怎麼也不會想到他們走到離婚這步。
確實,面臨當下逐年上升的`離婚率,這類案件越來越多,法官也得考慮社會效果啊,就如同近些年父母出資買房,在沒有借據的情況下,認定借款的趨勢一樣。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了通過贈與協議明確約定外,還有沒有其他認定方式?
現在,越來越多的法院比較認可“物權登記”這種外觀形式來推定父母的真實的意思,即在父母和自己子女沒有贈與協議明確約定只歸自己子女的情況下,
若房子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視爲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若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爲對雙方的贈與;
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將房子登記在兒媳/女婿名下,也是視爲對雙方的贈與。
回到上面問題,婚後男方父母將房子過戶給男方,在沒有贈與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只登記在男方名下,視爲對男一人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其實現在去房管局辦理贈與過戶都是需要籤贈與協議的,房管局哪裏要備案的,像這類糾紛以後應該會越來越少。
父母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情況比婚前更爲複雜,分以下幾種情況討論:
1、一方父母全額出資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產權登記人爲出資方子女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雙方父母共同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一方或雙方父母部分出資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一個簡單的原則:爲子女婚前購房出資的,屬於父母對子女個人的贈與;爲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屬於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出資額比較大,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認爲這一方的貢獻比較大,房產分割時可能會對這一方適當傾斜。
再總結下結論: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父母對子女婚後的贈與房產,邏輯上確實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如果一方出資額比例明顯偏大,司法實踐中法院會認爲這一方的貢獻比較大,房產分割時可能會對這一方適當傾斜。所以題主問題的關鍵是,男方父母過戶給男方的房子,是否已經“全額出資”,如果是,女方是比較難有強行分割房產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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