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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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響,就比如在婚姻中會出現夫妻二人不想過的現象,就想要提出離婚。那麼問題來了,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
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1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爲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衝突的,則應以後籤的協議爲準。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爲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民法典》中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爲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法官解釋
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一般在實踐中,忠誠協議表現爲婚姻關係中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變動,如上述案件中車某違背協議約定,則引發房產歸對方所有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2
一、夫妻雙方籤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夫妻雙方簽訂的私下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夫妻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協議後經過雙方簽字確認,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協議是有效的嗎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爲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倆的協議書有效嗎3
一、如何才能算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法律標準。什麼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判準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考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衝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換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生活多年,但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的,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經教育批評、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 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卻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二、罵人、爭吵屬於夫妻感情破裂嗎
夫妻生活中因對事物的認識看法不同而發生爭吵不足爲怪,罵人則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如嚴重損害另一方個人及親屬人格尊嚴的,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需要看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與實際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律中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在訴訟離婚中,調解是法律中規定的必經程序,因此夫妻最終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而在調解離婚的情況下,自然是不用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雙方自願離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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