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要離婚有欠賬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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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口子要離婚有欠賬該怎麼判,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是需要好好維持的,我們都希望擁有美滿的愛情,但是當彼此難以繼續過下去的時候,一般都會選擇離婚,那麼兩口子要離婚有欠賬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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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欠債離婚怎麼處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爲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爲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2、如果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

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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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內債務分擔可不可以對抗債權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該條與《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釋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爲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婚姻當事人借婚姻逃避債務而設立的制度。

這些規定的基本法理是:夫妻離婚時對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劃分,只對夫妻雙方生效,對外不能對抗債務權的債權主張。夫妻就共同債務對外互負連帶責任,一方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償權。在《婚姻法》中,充分體現了尊重婚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夫妻在自由約定財產歸屬的同時也可自由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份額,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但是,如該約定事先並沒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則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債務人不能以債務人內部的約定來變更債的性質。同樣,經法院判決、調解所確定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如事先並沒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也僅是對債務人之間關於債務份額的確認,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不能變更夫妻共同之債的性質。因爲作爲審判組織的法院也不能借助公權利來干涉私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益。

不少人自然而然的認爲,債務產生於夫妻結婚之後,那麼這樣的債務就一定是共有債務,而在離婚的時候,也就需要另一方承擔部分。但其實婚後產生的債務,也有可能被認定爲個人債務。既然債務的性質不同,那最終離婚之時,其實並不一定就需要另一方也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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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有債務的怎麼處理

(一)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包含兩種情形: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於婚後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

2、婚後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爲共同債務。

(二)基於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只有覈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存在,或並非在婚姻關係期間產生,或者爲非法行爲產生的,方可確認配偶一方無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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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借條怎麼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爲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於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債務承擔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

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爲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係,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覈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訴訟規則要求證人出庭,以便覈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覈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後,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爲被告起訴欠款的情景也較爲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後,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爲被告起訴欠款關係,主張借款還債,並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

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爲被告而只列男方。這裏,提醒律師若代理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如果夫妻離婚時有債務,那麼此時首先需要對債務的性質做出劃分,即分清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哪些又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針對不同的債務實際的處理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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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不還夫妻倆離婚怎麼辦

債務人通過夫妻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給配偶逃避債務的,債權人起訴債務人,並且追加其配偶爲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作爲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爲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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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認定假離婚真逃債

一般而言,構成離婚逃債行爲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爲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爲,它是一種違法行爲。

2、該行爲發生在債務產生後,包括債務產生後訴訟前、執行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及法律文書生效後。

3、該行爲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爲。

(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故意隱瞞債務;

(2)分割債務時未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

(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表現爲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或者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而債務全部由被執行人承擔。

4、行爲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爲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爲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爲執行對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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