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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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交通事故現在是很常見的,交通事故訴訟是爲了當事人的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我們應該瞭解凡是到法院起訴的,下面看看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1
一、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承擔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就交強險範圍內保險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作爲敗訴方理應承擔受害者的鑑定費和案件的訴訟費。在第三者商業險的範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賠償責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爲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另外,《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作爲特別法要優先適用。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爲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後儘快起訴。
三、交通事故訴訟請求怎麼確定
確定訴訟請求,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生的費用明確的,可以一併加人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在訴訟中要求賠償。
有人以爲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支付相應的訴訟費用,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來說,可以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範圍和數額的計算。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屬想主張因交通事故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必須在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後再另行起訴。
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交通事故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2
交通事故訴訟費一般誰承擔
保險公司。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爲自己不應當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
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或者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這一條往往成爲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訴訟費和鑑定費的抗辯依據。保險公司的抗辯能成立嗎?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投保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爲了更好地彌補自身的損失,受害者在傷情嚴重的情況下會對自己的傷情做傷殘等級鑑定,這一費用歸根到底是由於侵權人的侵害行爲造成的,屬於受害者合理財產損失的範圍。
《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該條雖然允許合同當事人約定訴訟費等費用由誰承擔,並以此約定優先,但是該約定只能適用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交強險是法定險,從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爲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
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該約定對受害者沒有任何的約束,作爲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買單。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在交強險範圍內保險人承擔的是法定賠償責任,作爲敗訴方理應承擔受害者的鑑定費和案件的訴訟費。在第三者商業險的範圍內,保險公司承擔的合同責任、
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替代賠償責任,因此投保人因侵害行爲給受害者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應有保險公司承擔。另外《保險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作爲特別法要優先適用。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作爲被告方和法定的賠償義務主體,應承擔原告方即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鑑定費用和案件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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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費由誰出
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一般認爲自己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具體法律依據是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屬於交強險責任免除的項目,作爲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然而,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爲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於保險公司怠於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爲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買單。
同時,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在合肥市的司法實踐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作爲被告或第三人,在訴前有拒絕理賠或拒絕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等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費用是多少
1、財產案件:1千至5萬的收費率4%,再加10元;超5萬至10萬的收費率3%,再加510元;超10萬至20萬的收費率2%,再加1510元;超20萬至50萬的收費率1.5%,再加2510元;超50萬至100萬的收費率1%,再加5010元;100萬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10010元。
2、申請財產保全:1千元至10萬元的收費率1%,再加20元;1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5%,再加520元。
3、申請執行案件:1萬元至50萬元的收費率0.5%;50萬元以上的收費率0.1%,再加2000元。執行案件在立案時不預收執行費。
4、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5、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當事人對一審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均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收案件受理費。
6、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7、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件,每件交納500元;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案件,按收費辦法有關規定,依申請執行的金額或標的價額,如最終決定僅承認而不予執行的,扣除500元后其餘退回申請人。
8、基層法院一審的上訴案件,由上訴人向法院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數額與第一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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