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工資發放原則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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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工資發放原則2022,實際上也允許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跟職工協商處理工資發放問題。這種特殊情況下,作爲職工來說也不可能完全不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疫情工資發放原則2022。
疫情工資發放原則20221
疫情工資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單位確實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工資問題嗎?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並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如果是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就應該向勞動者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各地並不完全相同。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准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各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來看,實際上也允許企業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跟職工協商處理工資發放問題。這種特殊情況下,作爲職工來說也不可能完全不理解用人單位的困難,但事關員工合法利益,公司不能直接單方面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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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員工應該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舉報電話,也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部門的電話可以通過撥打12333來進行查詢。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疫情期間公司惡意拖欠工資的仲裁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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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發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仲裁請求包括:可以要求補發工資(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工作滿一個月後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可以要求補繳社會保險;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1、仲裁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3、企業信息複印件;4、證據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例如辦理入職的手續,登記表,考勤記錄,線上/線下工作記錄,和公司老闆,人事等溝通記錄,發工資的銀行記錄;
對於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停工停產或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引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應注重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着力化解矛盾,促成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堅持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堅持審慎處理的原則,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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