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性申請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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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性申請廉租房,婚姻本質是婚齡男女以夫妻名義在精神物質、經濟生活等方面的平等自願結合,並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好的親密關係真的能成就彼此。以下分享離婚女性申請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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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人怎樣申請廉租房

不得申請廉租房條件如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週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爲且轉讓住房的建築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範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並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綜上所述,離婚不足兩年的或者單身不足三十五週歲的人,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申請廉租房的。

離婚女性申請廉租房

二、廉租房與一般房屋的區別

1、戶主向戶口地點地街道辦事處或許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請求;

2、街道辦事處或許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30日內,就請求人的家庭收入等事項進行審閱;

3、審閱往後,提出初審定見並張榜發佈,將初審定見和請求資料一起報送市區縣人民政府建造住所確保主管機構;

4、建造/住所確保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請求人的家庭住所狀況是否達到規則條件提出審閱定見,並將達到條件的請求人的請求資料轉同級民政機構;

5、民政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資料之日起15日內,就請求人的家庭收入是否達到規則條件提出審閱定見,並反應同級建造/住所確保主管機構;

6、經審閱,家庭收入、家庭住所狀況達到規則條件的,由建造(住所確保)主管機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爲15日;對經公示無意見或許意見不成立的.,作爲廉租住所確保目標予以註冊,書面通告請求人,並向社會揭露註冊成果。

三、申請廉租房的注意事項

(一)申報家庭收入

租廉租房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如實申報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價,並處一定金額的罰款。

(二)騰退廉租房

租廉租房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按期騰退廉租房。

(三)不得轉租廉租房

租廉租房家庭,不得轉租,違者罰款並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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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以及哪裏申請

在生活中,有許多家庭因爲感情不和或者是別得什麼原因就會離婚。離婚之後,是不是可以申請廉房呢?有一個很好的姐妹,實在受不了她老公的毆打,提出離婚,但是離婚之後,她沒有住得地方,所以想要了解一下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嗎?。

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嗎?答案是可以的,離婚後如果想要申請廉租房需要什麼條件呢以及它的相關政策?請看下面的介紹:

第一、離婚申請廉租房條件

1,申請廉租住房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請的,離婚不到2年就不能申請廉租房,並在五年內,將房屋轉讓和房屋轉讓的建築面積超過了廉租住房面積標準。不納入保障範圍。但對直系親屬的大病轉移房屋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2、兩年的低收入者可以申請廉租房,但這裏提醒單身人士(包括離婚)35歲以下的申請人。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救助除外。

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滿足城市居民和住房困難的低生活水平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所以建築、商業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購買,也不能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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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廉租房哪裏申請

每個地方的申請廉租房是不一樣的,小編就以鄭州爲例,鄭州市現行的廉租房保障方式有兩種:一是低保戶自己到社會上找房源,找到後到房管局備案,鄭州市廉租房管理室與房東簽訂合同,政府將租金補貼直接交給房東,按每人每月60元的標準給予住房補貼。

考慮到如果家庭成員爲1人的,租房成本比較高,將按照1.5人計算,補貼標準爲每人每月90元;二是政府到社會上購買二手房房源,然後以0.44元/平方米的價格租給申請者。

當然,這裏需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申請廉租房需要準備以下申請材料,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的已婚家庭成員、離婚提供離婚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的單位或房屋產權證)根據要求;

填寫的《覈定表有關部門確定的”(必須提供原件);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或優撫津貼的證明和優撫家庭;家庭的提供原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對提供其他支持材料。

離婚可以申請廉租房嗎?從上面的文章中,我們已經瞭解到,離婚後是可以申請廉租房的,但是有年限限制的,離婚2年內是不可以申請廉租房的。具體當地的政策是怎樣的,朋友們還是要到當地房管局去諮詢的好。根據當地的政策提交申請,經過有關部門審覈,就可能租到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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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能否約定廉租房由另一方繼續承租?

昨天,本離婚律師接受了一位當事人關於房產問題的諮詢。

這位當事人結婚多年。對方在婚前曾經申請了廉租房一套。婚後雙方共同在廉租房中生活。半年前,因爲夫妻感情破裂雙方而選擇協議離婚。對於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改爲由這位當事人繼續承租和居住。於是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之初,雙方倒也相安無事。

這位當事人在廉租房中生活。然而沒多久對方便反悔,並更換了門鎖,進而拒絕這位當事人繼續居住。爲此雙方發生矛盾並訴至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後很快便開庭進行了審理。而審理的結果卻出乎這位當事人的意料。原來,法院確認離婚協議中有關該房屋的約定無效,對方仍然是該房屋的承租人,有權繼續使用該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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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結果讓這位當事人無法接受,於是聯繫本律師準備提起上訴。

對於該案,本婚姻律師認爲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上訴是徒勞的。理由是:廉租房是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以優惠價格向特定申請人提供的可供租賃居住的房屋。既然是特定的申請人,則此類人應該具備相應的條件。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對於廉租房具有居住權。而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本案中,廉租房的居住權來源於對方與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合同中已經明確了承租人乃是對方,而非這位當事人。同時,居住權不能轉讓或者繼承。因此,夫妻雙方憑《離婚協議》是無法相互轉讓廉租房的居住權的。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這位當事人很難通過上訴爲自己爭得房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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