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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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下面是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
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1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比例的處理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二、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1、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爲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該房屋爲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爲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爲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爲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爲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
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爲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爲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爲家庭共有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爲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爲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爲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爲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爲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三、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爲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佈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爲:
1、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2、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3、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爲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係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爲夫妻共同財產。
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2
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一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1、共有總是基於某種共同關係而產生。其可以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夫妻共有財產,法律規定凡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只要夫妻之間沒有明確的約定,法律就推定爲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律關係,例如合夥的財產,合夥期間產生的收益是合夥人共同共有的財產。
2、共同共有是不確定份額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關係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劃分出自己的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結束的時候,在對共有物進行分割的時候,才能確定各個共有人應當得到的份額。
3、共同共有的權利的行使不分份額、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共有物的處分特別是重大處分,必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4、共同共有人對外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徵: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據共同關係,部分份額地共同享有對共有財產的權利。
其法律特徵如下:
第一、共同共有產生的基礎是共同關係。
共同共有依據共同關係而產生。沒有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就不能發生共同共有關係。
第二、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
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不分份額,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於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
第三、各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
只要共同關係存在,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共有財產;
2、家庭共有財產;
3、共同繼承的遺產;
4、其他共有財產。
關於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請求權
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民法典》第三百零三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的,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只有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纔可以請求分割。對共同共有財產,以不允許分割爲原則,允許分割爲例外。
共同共有的財產分割時的分配比例3
一、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
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許多單位對職工採取優惠售房政策,根據工資、職務、級別、實際居住年限等確定優惠標準發售房屋。這類房屋的特點是產權人享有登記產權和繼承權,但所有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稱爲部分產權房屋,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對象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爲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爲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未取得房產的一方相應補償如何計算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裏的不動產成本等於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
“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於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爲其費用產生的基礎並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爲應補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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