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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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裁判文書,如今法院案件呈現出持續上升的態勢,只有爭議焦點歸納以及裁判文書準確無誤,說理足夠透徹,才能在保證判決結果準確的同時提高審判效率,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下面具體瞭解一下勞動爭議裁判文書。
勞動爭議裁判文書1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製作。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首部是仲裁書的開頭部分,應當寫明:(1)製作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全稱以及文書名稱即“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2)年號及仲裁書編號。(3)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的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如果委託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時,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職業等有關信息。
2.正文。正文是裁決書的核心部分,應寫明:(1)仲裁請求,即申請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審理所要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目的。(2)爭議事實,即爭議發生的經過,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的主張等。(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
對裁決書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國仲裁立法中規定有所不同,有的認爲裁決應是簡單的最終決定,沒有必要說明所作決定的理由。但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反對這一主張,他們認爲,當事人不僅有權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決,而且應有權知道裁決是如何作出的。(4)裁決結果,即仲裁書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確定責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和權利義務的承擔所作的決定。
3.尾部。尾部是裁決書的結尾部分,應由仲裁員在裁決書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並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寫明裁決日期。
勞動爭議裁判文書2
一、勞動仲裁裁決書文本有什麼效力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具有拘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後,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當事人的效力。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當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該爭議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關進行裁決。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該裁決書。
(三)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限於具有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執行力使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可以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
(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輔助的一方當事人敗訴時,也要承受該仲裁裁決的後果,與接受其輔助但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後果和責任。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補正範本規定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的這種終局效力體現在實體方面。由於種種原因,裁決書有可能在形式上產生一些錯誤,這樣,就有必要對裁決書進行補正。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補正事項僅限於裁決書中存在文字錯誤、計算錯誤、仲裁庭審理過並在裁決書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見但在裁決主文部分遺漏的事項。
除此之外的任何情況,均不構成裁決書進行補正的事由。
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制;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的請求權。
因此,仲裁裁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上述可以補正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的,應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除補正部分外,該補正裁決不影響原裁決書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我國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
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
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
三是已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裁決書的補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書中,如果存在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補正。關於補正的條件和補正的程序,仲裁法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按照世界大多數國家的仲裁機構及國際仲裁機構的規則和仲裁習慣做法,仲裁裁決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變更或修正的。
勞動爭議裁判文書3
一、裁定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爲勞動爭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聯繫電話;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機構有統一的封面提供,申訴人可直接填寫。
三、裁定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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