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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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對於夫妻債務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會受到困擾的,《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吧。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1
一、民法典民法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界定
民法典規定,如果債務是夫妻雙共同借的,或者一方所借,但事後經另一方追認的,或者一所借,但用於家庭生活所需的,都是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
這是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並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爲逃避債務,採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 不應由其償還爲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爲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 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爲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將二者聯繫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麼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 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家庭生活所需而借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2
一、婚姻法規定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指“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相關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權威觀點說法:
1、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爲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
2、我國現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即使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用於個人生產經營的`,也不構成拒絕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抗辯理由。
債務的清償應當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當所支付的費用或所負債務爲共同生活所需時,即使不是共同所爲,或是產生爭議前尚未直接用於共同生活,但其用於生產、經營的最終目的仍然是爲夫妻共同生活的,他方也應承擔清償責任。
簡單的說,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及其背後的司法理念是把婚姻法所規定的“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擴大解釋成爲“爲夫妻共同利益所負的債務”。
然而生活與生產經營是兩個概念,是不同領域,它們所面對的風險是不一樣的。生活有悲歡離合,而生產經營則有盈有虧,有可能破產。
因爲具有共享利益的可能性,就要共同承擔生產、經營的風險,這無疑把很多弱勢羣體,把很多家庭悲劇,推向了因配偶所借債務導致個人一生也無法還清的破產深淵。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就24條婚規雖然做出了新的補充規定,但並沒有改變其背後的司法理念。這種理念的核心就是因爲夫妻法定的共有財產製,所推導出夫妻之間應當互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缺陷是把生活與生產混爲一談。
三、相關解釋
首先,夫妻是家庭的核心,民法總則所規定的“家庭”必然包含夫妻,家庭財產必然包含夫妻財產。因此該條規定必然直接適用於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之間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
其次,民法總則之所以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做出規定,是因爲商事主體大多承擔有限責任,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以戶爲基礎,並且承擔無限責任,這種無限責任能否推及家庭其他成員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特殊規制。可以推論,那些個人舉債爲了公司、企業經營所生債務,更不應該成爲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共同生活與共同經營具有本質的不同,嚴格區別對待是修正最高法24條婚規的關鍵,只要不是共同經營,那麼用於個人生產、經營的債務,就不能因爲共同生活、共同財產制而轉化爲共同債務!
以上就是民法總則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相關問題認定的說法,我們瞭解到,夫妻財產是包括債權債務,具體分割問題,需要看是公司還是個人,如果是公司,看是否家庭具有連帶責任,這些需要具體問題具體來看
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認定3
對於夫妻債務問題,是很多離婚夫妻會受到困擾的,《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債務性質的認定是夫妻債務制度的核心內容。《民法典》充分吸收了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主要分爲三個層次:
一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當然,事後追認的方式,不限於書面形式,實踐中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二是爲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是認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債務性質的根據。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範疇所負的債務,爲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係爲基礎
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係,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
爲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該款規定確保債務形成爲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夠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
民法典嚴格限制夫妻共同債務範圍的精神,應當說對於維護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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