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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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仲裁是需要一定證據的,下面爲大家分享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
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1
可以。開庭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只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2
開庭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但要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以下情形:
1、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根據規定,事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當事人超過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或者庭審結束後提交的證據,法院可以接受,並在證據收據上註明收到的時間,但對該證據可以不予審覈。
如提交的證據經審覈認爲足以改變案件的基本定性和主要事實,應當重新開庭對證據進行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補償由此所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差旅費等有關費用。
仲裁開庭後還能提交證據嗎3
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要提交申請書一併提交證據的,所以證據一般是申請仲裁時提供,如果開庭後有新證據的,可以在庭審中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爲,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繫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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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流程是怎樣的
一、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開庭仲裁,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佈開庭。隨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開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5)宣讀鑑定結論。
四、舉證、質證、當事人辯論;
五、調解,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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